未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益普法(6)
本期普法的内容是未履行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有哪些法律后果?
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以前的《婚姻法》是没有规定的。
具体内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意思就是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对方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的婚姻。
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为一年,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就消灭了,不得在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那么,到底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呢?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去治疗,花费巨大,并且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疾病。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重大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性精神病。如果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如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发病程度如何,都应将患病信息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另一方仍然愿意与患病一方登记结婚的,则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允许双方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另一方在婚后则不再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未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仅限于被隐瞒的当事人本人。因为一方当事人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主要是侵害的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否撤销,取决于被隐瞒的一方,近亲属是没有撤销权的。
因未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另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而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被隐瞒的一方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交以撤销婚姻关系为诉讼请求的起诉状,双方结婚证,隐瞒疾病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应当判决撤销原被告婚姻关系。但是,撤销婚姻仅是解决婚姻效力的问题,不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等其他争议。如双方需要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需要向法院另行提起相关民事诉讼。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目前老年人再婚的比例也很高。在面对老年人提起撤销婚姻的案件时需要慎重审查“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以及重点区分“重大疾病”的类型。老年人不同于年轻人,其身体健康状况无法预计,大部分老年人都患有一些慢性疾病,该疾病是否能够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法院仔细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