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辩词|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终止执行怎么办?——《执行异议申请书》
按语
本期推送的是执行异议申请书,本案中当事人依据借款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两案的生效判决申请法院执行,却被法院无正当理由终止执行。代理人崔保华律师依照当事人的委托,遂成此书。最终,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被撤销。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周小波,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无锡市XX区。
身份证号:XXXXX
电话:XXXXX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话:13809024288
异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终结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二案执行程序的相关决定(或裁定);
二、依法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申请书》,并继续执行二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南京XX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二案【案号分别为(2007)浦执字第00420号和(2008)浦执字第01076号】,经申请人申请,贵院于2016年初恢复执行。根据新发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于2016年8月6日向贵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申请书》,申请追加江苏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大海为被执行人,另申请向江苏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2016年8月25日本案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告知方式通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终止上述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代理人指出,贵院应当先对申请人的上述两份申请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如需终止本次执行程序还应当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但均被明确拒绝。2016年8月3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寄发的《告知书》一份,内容为:“你申请执行的南京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企业经营地下落不明,银行帐户无存款,其法定代表人也不知去向,目前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向你告知。”
申请人认为,贵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理由如下:
1
贵院以口头或《告知书》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四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据此,贵院以口头方式或《告知书》的形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内容上也存在严重疏漏。
2
贵院在既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又未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情形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
据此,本案在申请人未签字确认的情形下,承办法官以个人意志代替合议庭的合议作出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
贵院对申请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 《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申请书》不予答复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做法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申请人根据新发现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执行规定,向贵院递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申请书》,申请追加相关恶意转移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被执行人或向其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对该上述两份申请,贵院未作任何书面答复,亦未说明具体理由。申请人的申请如同投石于水,杳无痕迹。贵院此举系对申请人诉讼权利的漠视与侵害。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望贵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执行异议,并举行听证会以利查清事实、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特此申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小波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附
1、申请人周小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1份;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3、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复印一份;
5、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存单复印件一份;
6、《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份;
7、《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申请书》一份;
8、(2005)浦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9、(2007)浦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10、XX市XX区区土地储备中心2007年5月30日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11、票据号为02384590,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8日,金额为12000000元,用途为M广场土地补偿款,单位主管为胡大海,收款人为南京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存根及相对应收据复印件一份;
12、票据号为02384592,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5日,金额为7074256.58元,用途为BJ商贸城土地补偿款,单位主管为胡大海,收款人为南京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存根及相对应收据复印件一份;
13、票据号为02384590,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8日,金额为12000000元,用途为土地补偿款,收款人为江苏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票面复印件一份;
14、票据号为02384592,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7日,金额为7074256.58元,用途为土地补偿款,收款人为江苏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票面复印件一份;
15、2005年6月22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口分局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16、2005年6月22日南京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单志荣变更为胡玉山)复印件一份;
17、2007年6月1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口分局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18、2007年6月1日南京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胡玉山变更为单志荣)复印件一份;
19、XX公司2005、2006、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20、2006年2月20日江苏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纪要复印件一份;
21、Y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复印件一份;
22、Y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复印件一份;
23、Y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24、2006年2月28日Y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
25、Y公司2006、2007年度经营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26、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截图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