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起草人: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婷、崔唯等为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范指引。事实要素是起诉书制作中的核心部分,也即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中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案件事实叙述的基本要求是: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在紧紧围绕起诉书功能原理的基础上,根据《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结合实践经验,将起诉书事实要素撰写的基本要素概括为:围绕“一条主线”、把握“七何”、坚持“三无”原则。
起诉书中的事实要素是指控犯罪的基础,事实的描述不是单纯地“讲故事”,而是要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因此,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条件)是事实要素的主线。写好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就要始终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条主线,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要始终围绕这条主线而不背离它。1.把握犯罪构成的客观面和主观面,坚持客观面为主、优先的原则。无论是三阶层犯罪构成,还是四要件犯罪构成,从事实描述的角度来说,都可以分为客观面和主观面。客观面反映出行为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基本构造,而主观面反映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之所以强调客观面为主、优先,一是因为分则罪名的特征主要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二是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三是引导司法人员树立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的思路和理念。2.与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实,在起诉书事实要素中不必详细描述甚至可以省略。比如,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这个基本构造包含了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面的基本事实,与这个主线无关的细枝末节在起诉书可以省略。例如一个诈骗案件,起诉书事实表述中叙写被告人什么时间从部队转业,经过哪几次择业经历,与被害人具体怎么认识和具体交往情况等犯罪构成之外的“边缘事实”,可以简写甚至省略。3.要善于以犯罪构成为指导对事实进行概括和提炼,特别是言词证据中关于犯罪事实的表述,要进行概括和提炼。例如,聚众斗殴案件的起诉书事实表述不应出现这样的表述:“张三说'你敢来,我就弄死你’”“李四说'我就去,看谁弄死谁’”。作为指控犯罪的文书载体,起诉书的事实要素要能说清楚案情的基本脉络,这就要把握好叙事的“七何”要素,分别是: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法对何人或何物做了何种行为导致何种后果。具体来说:1.“何人”是犯罪主体(被告人、被告单位),一般来说,宜将犯罪主体开宗明义写在犯罪事实的开头。2.“何时”是交代案发时间(可以放在何人前),这是犯罪事实不可缺少的因素,一般来说,犯罪时间也应当在事实表述的开头部分。3.“何地”是交代案发地点和场所。交待案发地点具有表明管辖权的功能,在有些罪名中还直接影响量刑,例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直接影响量刑。4.“以何种方法”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既有可能影响定罪,也有可能影响量刑。5.“对何人或物”是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对象、行为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人或物。6.“做了何种行为”是实施了何种行为。行为要素是起诉书最核心的要素,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7.导致何种后果,如果起诉罪名是结果犯就需要写明犯罪结果;如果是情节犯或数额犯,要写明具体的情节和犯罪数额。起诉书事实撰写过程中必须将“七何”要素与一条主线即犯罪构成结合起来进行表述。比如“七何”中没有涉及主观要素,但是有些罪名要求必须明知或具有特定目的、动机,这时就需要在事实要素中记述主观明知、犯罪目的或动机。“七何”中没有提到犯罪的起因,但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案情需要,必要时得写明起因,比如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事件起因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需要写明起因,而且应当具体描述起因,不能简单地写成“因琐事”、“因邻里纠纷”等。1.“无一字无证据”原则。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并且要证明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就要求起诉书中表述的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在起诉书的事实要素中出现,坚持“无一字无证据”原则。《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也指出“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2.“无一字不精确”原则。精确含有精简和明确之意,这是起诉书的基本品格,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应有之意。精简就是做到“惜字如金”,切忌记流水账,避免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一拳”,应直接表述为“打了一拳”;“用脚踢了一脚”应直接表述为“踢了一脚”。明确就是清晰明白而准确,既能够看到基本的事实,又不会让人感到模棱两可,还要避免前后矛盾。比如实践中一些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案件,动辄表述为“因琐事……”。这里的“琐事”到底是什么事,无法清晰准确地展示。起诉书事实表述中要避免用语的前后矛盾,比如故意杀人案件,同一个作案工具,不能一会儿表述为“刺刀”,一会表述为“尖刀”。3.“无一字不规范”原则。起诉书事实表述应该做到规范、严谨,使用法言法语,不随意使用俗语、方言俚语或简称,还要杜绝感情色彩强烈的词汇,比如不应使用“窜”、“穷凶极恶”、“顿生歹念”、“气极败坏”、“恼羞成怒”“狗急跳墙”、“丧心病狂”等贬低、侮辱人格的语句。也不要自造词汇,比如在表述赃款去向时,不能自造“分拆花用”这样不伦不类的词汇。1.关于多人多罪多事的表述问题。对于涉及数罪的犯罪事实应分开表述,合理安排,处理好一事一证、一罪一证的关系。一人多罪的,应当一罪一证,并一般按照犯罪的轻重顺序叙写,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当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叙写。多人多罪的,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写,以突出主犯、重罪。需要注意的是,一罪一证表述时,一般客观表述行为特征而不使用“罪”字,例如被告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叙述应该写为:“一、贪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二、受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这里用“贪污”“受贿”,而没有使用“贪污罪”、“受贿罪”。这是因为这里仅仅是起诉书的事实部分,而非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的法律评价部分,不宜将法律评价前置,以体现客观中立,避免有罪推定之嫌。对于同一罪名多笔事实的,应先总述再分述。具体来说,就是在案件事实表述的开头,就作案的时间段、次数、犯罪金额、犯罪后果等进行概括表述,然后再逐一叙述每一笔犯罪事实的经过,其中有重复内容的,可以进行简化处理。多罪名多事实,涉及顺序号的,一级标题用“一、”,后面用顿号;二级标题用“(一)”,后面没有标点;三级标题用“1.”后面用“.”号。2.对于量刑情节应该在起诉书中予以表述,包括自首、坦白、立功、退赔退赃、和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容易出现变化的情节,叙写时要灵活掌握。比如涉及自首情节的事实叙述,为防止在审判阶段翻供而导致自首不能认定,应当客观描述其到案经过,而不宜表述为“投案自首”。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还应当在证据列举之后写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3.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由于起诉书是公开性文书,对于一些涉及到被害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事实表述过程中,需要对被害人、被害单位的姓名、名称等信息做一些匿名化的技术处理。这里的行为描述包括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法律要素是起诉书正文的最后一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本院认为”部分。这一部分首先要写的就是指控罪名的罪状描述。根据《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的要求:1.罪状描述的基本内容是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2.罪状描述的基本要求是突出指控罪名的特征,语言精练、准确。无需就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充分展开,这是由起诉书的功能不同于判决书所决定的。3.罪状描述的基本方法是结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表述,就是紧扣刑法分则罪名的条文进行描述。不要随意添加构成要件要素(以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强制侮辱罪的以追求性刺激为动机)。比如,故意伤害罪就可以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一人轻伤……”,抢劫罪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在表述为罪状之后,就接着需要叙写法律适用的条文,即“其行为触犯了……”。引用刑法条文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完整、具体;具体到条、款、项;条款的数字用汉字书写。具体来说:1.如果指控罪名只有一条一款的,则只需要引用到条即可,比如故意杀人罪,只有一款,只引用“第二百三十二条”即可。2.如果指控罪名有两款以上的,则必须具体到款。比如刑法第234条有多款,如果是致人轻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如果是致人重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3.如果刑法分则中的某条、款中又引述了其他条、款的罪刑要素的(“条中条”“款中款”),则两个条、款均需引用。比如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案件中,即使指控的罪名是盗窃罪,也不能仅仅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而是要同时引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4.如果该罪名的刑法条文不仅有条、款,还有项的,则需要具体引用到项,比如入户抢劫,表述为“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5.如果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以“之一”“之二”的形式立法的,则引用“第X条之一”、“第X条之二”。6.起诉书的法律适用部分,只引用法律,而不引用司法解释。这一点,与判决书不同,其原因也在于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功能不同,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可以引用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只能在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辩论中引用司法解释。起诉书法律要素需要对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评价的方式包括性质评价和处罚评价,比如立功问题,既要表述系立功(性质评价),又要表述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评价)。至于自首和坦白,在法律要素部分是否表述,需要结合个案来决定,防止因翻供等变化而导致自首、坦白不能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至于量刑建议,根据案件情况,既可以写在法律要素部分,也可以单独附量刑建议书。其他要素的撰写应当严格按照《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起诉书的发文单位,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以往各地对此不统一,《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作了统一的规定。文号由发文的检察院简称与案件性质、年度、案件序号组成,即“x检x刑诉〔2020〕x号”,文号中没有“第”和“字”。在被告人基本情况和审查过程部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关于身份证号码问题,以往各地不统一,有的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有的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码”,《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2.被告人曾受过当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写明,但是行政处罚仅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未成年被告人的前科不得在起诉书中写明,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而起诉书具有公开性,一旦写明前科将导致无法实现前科封存。3.关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以往表述为“半个月”,《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改为“十五天”,这是因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第172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中的“半个月”改为“十五天”。起诉书落款时间应当时起诉书的签发日期,年月日使用阿拉伯数字。根据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员额制改革相配套,起诉书落款的承办人表述为“检察官xxx”,如果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的案件,则表述为“检察长xxx”“副检察长xxx”。如果检察官助理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则另起一行叙明“检察官助理xxx”。另外,新版起诉书格式将附项中的“附:”改为“附件:”。附件后面的列项,第一项不另起一行,每个列项后不加标点。被告单位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南京市XXX号,法定代表人(不简写成法人)XXX。诉讼代表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没有“证”字)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原XXX,住南京市XXX号。被告人XXX曾因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于X年X月(是数字而不用汉字)被XXX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是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年,缓刑五年。被告人XXX因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简写成“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不简写为“拘留”),X年X月X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不简写为“取保”),X年X月X日经本院以涉嫌洗钱罪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洗钱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X年X月X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X年X月X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起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4年5月至2016年9月间,……(地点、行为方式、犯罪构成等基本要素不能省略,要叙写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X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5.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即使截屏或打印件仍属于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XXX公司、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XXX公司、被告人XXX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不能遗漏),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件:(不应另起一行)1.被告人X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取保候审于XXX)(没有标点,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