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采购方式,你搞懂了吗?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转换又有何要求?

6种采购方式使用情况

(1)招标:招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采购是政府和企业采购的基本方式之一。

适用特点和条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2)询价:采购人一般向三个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一般为一次报价,不得更改),且主要通过价格评审比较,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一般适用于技术标准规格统一的现成货物和服务,市场成熟,货源充足,单价较小又差别不大,且主要比较价格,而无需进一步考察评价供应商能力和实施方案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询价采购程序简单、节约采购时间和费用,但竞争性、规范性弱,选择范围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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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选:是采购人公开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提供报价和实施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和标准进行简单明了比较,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于金额较小,达不到招标采购标准;或时间紧迫,具有公开性要求,既要对比价格,又要对比能力或实施方案的采购。

(4)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多家(一般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或承包人发出谈判文件,分别通过报价、还价、承诺等谈判商定价格、实施方案和合同条件,并依据谈判文件确定的采购需求及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原则)从谈判对象中确定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受采购时间、技术标准、市场范围限制,采购供应双方对采购物及对方意图都缺少了解,采购人只能通过与有限和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人进行灵活、充分的谈判,才能充分、正确地表达、沟通与确定采购的意图要求、供应服务的能力、实施方案及其技术标准规格,从而选择满意的采购物及交易对象。与招标相比,谈判采购程序简单,周期短,可以避免盲目竞争。但是,竞争性弱、透明性、规范性差,容易作弊。

(5)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人直接与只有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商定价格和合同条件的采购方式。也称直接采购。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特点和条件与竞争性谈判采购相似,且程序更加简单,没有竞争性。

(6)竞买::采购人通过参加拍卖向拍卖人发出竞买表示,从而达成交易的采购方式。竞买通常是买方竞争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于采用拍卖方式选择标的购买者的采购,其价格是惟一。选择购买人的竞争因素,无需考虑购买人实施能力和方案。

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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