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罚”与“度”

2020年10月16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此前,深交所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两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均对纪律处分类型和处分裁量尺度做了较为详细的划分和规范。本期,小编分别从纪律处分的“罚”(纪律处分类型)和“度”(信息披露违规、规范运作违规、证券买卖及权益变动披露违规、其他违规事项)出发为大家做了梳理。

罚与度

01

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罚”

02

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度”

1

信息披露违规

2

规范运作违规

3

证券买卖及权益变动披露违规

上交所就证券买卖及权益变动披露违规行为主体的身份竞合也进行了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违规行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纪律处分。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违规事项

上述违规行为中,若有从重或从轻情形,交易所会同时根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违规次数及违规情节大小,综合考量违规主体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违规行为发生后的态度及补救纠正措施,相应的加重、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实施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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