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查处一起利用洒水罐车倾倒危废案

10月29日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将一起利用洒水罐车倾倒危废案件

移送利辛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今年初,根据群众投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分别在利辛县程家集镇王老家村大刘庄西南一小桥下、程家集镇与阚疃镇交界处的茨淮新河北岸河坝上、S308省道附近一废弃砂石料场内发现倾倒有大量黑褐色的废液,现场散发着强烈的刺鼻异味,疑似农药的气味。环境监测人员分别在倾倒现场采集了废液样品。环境执法人员以倾倒点为圆心,分别在周边20公里范围进行全面排查。
1月13日下午,执法人员在利辛县阚疃镇一废弃的养猪场附近又闻到了上述刺鼻的气味,经对养猪场检查发现,里面有一农药生产加工点,现场建有五台反应釜和大量化学药剂,还有一辆洒水罐车。环境执法人员立即与公安部门启动联动机制,在利辛县公安局阚疃镇派出所和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人员的配合下,对该加工点相关人员进行了控制。环境监测人员对农药加工点内的废液及洒水罐车里的废液进行了取样分析发现,废液中含有二甲硝基呋喃、二乙基三硫醚、二乙硫醚、二甲醚等物质,与上述倾倒点的废液成分相同。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述四种物质均系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0含醚废物,危险代码:261-072-40)。
经查,利辛人苏某于2020年初,在一废弃的养猪场内非法建设一农药生产加工点。生产期间让其雇佣的工人张某泉、张某亮、贾永某、管明某、贾金某利用洒水罐车将农药生产中产生的废液运输并倾倒至以上三处点位,截止被查,总共倾倒20多吨。经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相关环境修复公司、环境监测公司和危废处置公司对倾倒的危废进行清理、监测和处置,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苏某、张某泉、张某亮、贾永某、管明某、贾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属于“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涉嫌污染环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2021年10月29日,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利辛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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