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到类案合并“同类项”提升司法治理效能
2020年以来,广东行政检察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融入社会“大治理”格局,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的薄弱点和风险点,实事求是的提出堵塞风险漏洞、预防违法犯罪、防范治安事件的检察建议,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取得良好成效。全省行政检察部门严格落实最高检要求,对于存在同类型违法行为的类案,避免为片面追求检察建议数量而发出多份检察建议,采用类案检察建议进行类案监督,以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所发出类案检察建议监督范围既涵盖法院立案、行政审判、执行等环节,又涵盖自然资源、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交通执法、生态环境、劳动权益保障、市场监管等主要行政执法部门。2020年全省各级行政检察部门共发出类案检察建议208份,涉及案件3564件。通过类案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集中整顿、建章立制,用一份类案检察建议监督纠正一个行业、一个领域体制机制问题或者多发频发类型违法行为,达到了少发检察建议但监督纠正更多更大问题的良好监督效果。
2020年11月9日,承办检察官现场调查核实。
湛江
2018年2月,陈某驾驶小汽车经过湛江市某路口人行横道前被执法交警以未礼让行人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3月,陈某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经一审、二审败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陈某对法院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湛江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交警大队存在应诉举证责任意识不强、现场处罚流程有待规范,以及该市个别交通复杂的人行路口没有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等问题,遂向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交警部门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交通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规范使用执法用语、执勤执法时应配备规定的装备,杜绝执法随意性,减少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同时建议加大对交通秩序隐患路段的排查和整改,对全市交通人行横道进行排查,筛查出人流量大、车流量大,交通复杂的人行横道路口,采取增设行人过街信号灯、增配交通秩序管理员(志愿者)、设置路口警示标志、减速设施等措施,有效改善交通状况。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到上述检察建议后,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表示赞同,并感谢检察机关针对交警部门交通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表示要进一步健全对交警和辅警的培训力度,转变执法理念,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广州
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办理的郑某贵等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黄埔区人民政府在150件案件中均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强制执行前催告各被执行人履行相关处罚决定。该院向区政府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经法院裁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依法以区政府名义制发《告知书》予以催告,区政府采纳了该类案检察建议。
黄埔区院第四检察部干警研究讨论疫情期间行政检察工作举措
黄埔区检察院首次以“类案+口头”检察建议方式对被建议单位履职过程中的程序瑕疵问题进行监督纠正
黄埔区检察院就区规自局未依法履行职责问题向其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清远
2016年1月,原广东省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林某的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了涉及15家生产公司、46个品种和103批次的假冒化妆品。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食药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将其中8批次予以刑事立案,其他涉案化妆品因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移送食药监局处理。
2017年8月,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林某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没收其违法销售的15家生产公司的46个品种共计95批次假冒伪劣化妆品,并处以罚款。林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8年2月向清远市清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向清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清远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判决生效后,食药监局对现场查获的假冒伪劣化妆品予以没收。因林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2019年4月,食药监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予以立案,并向食药监局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向林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对林某采取了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以及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2019年10月,法院在准备拍卖查封的房产时,林某的前妻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法院遂对该房产解除查封。2019年12月,法院通知食药监局办理退款手续。同日,法院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英德市检察院在履职时发现,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不到位。经调查核实,林某名下有一辆小汽车,林某系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但法院既未依法对该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未对林某在该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股权采取冻结及相关措施。此外,林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服刑,法院仅通过特快专递向其原住址寄送相关法律文书,而未通过林某所在监狱转交相关法律文书;仅通过电话告知食药监局拟终结本次执行,而未依法将裁定书送达食药监局,存在不当。
针对上述违法情形,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立案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并采取了查封林某名下东风牌小汽车一辆、冻结林某在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等强制执行措施。法院确认本案部分法律文书确实存在未及时送达、有效送达的问题,表示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将严格依法及时有效地进行法律文书送达。
英德市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
2020年,该案最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裁判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来源:第七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