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不转税总个税汇缴案例之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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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摄影:李杰
敝号前两天曾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专业服务>>>涉税知识库>>>财税智库>>>个税社保>>>个税政策栏目,转推送过一篇文章,《个税汇缴进行时之一——经营所得汇缴案例(附带纳税申报表)》(详见敝号《税总个税汇缴之案例之一:经营所得汇缴案例(附带纳税申报表)》。

原计划是把该栏目中的《个税汇缴进行时之二——综合所得汇缴案例(附带纳税申报表)》也于稍后作转推送的。但是,再次阅读此文,感觉Bug颇多,遂决定不再转推送。

但发觉近两天(类似)此文流传较多,我想,我还是应该把不转推送此文的原因说一下。

一、这不是税总官方案例

虽然,这些个案例是从税务总局官方网站链接过去,但是,在点击链接的时候,就有提示的,“即将进入的不是纳税服务网站,是第三方网站,相关内容不代表税务机关意见”。

二、案例文章发布之后,有新的政策发布,案例未予考虑

案例文章是2019年12月23日发布,在此之后的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后文简称“46号公告”)。

在46号公告附件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的问答版申报表中,有这么一条,“说明: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发生的合理税费支出。”

46号公告明确了"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发生的合理税费支出"可以扣除。(详见敝号《Stop!46号公告终结增值税附加扣除争议》》)

从该案例文末下方的提示,也可以看出,作者对这一情况,应有所预见,只不过是不太确定。并且,该文作为依据的,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征求意见稿。

三、案例举例不当

“冯某利用业余时间授课,培训机构支付每月税前报酬30000元,共计12个月,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2400元;出版专业书籍,取得稿酬100000元(税前),出版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1200元。”

1、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说“税”前,大家第一反应是什么“税”?难道不是增值税吗?

2、冯某月收入30000的培训费,如果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增值税能免税吗?不免为什么收入是含增值税的收入?
能免各项附加吗?不免为什么不扣除?
3、如果冯某办了临时税务登记,那TA取得的培训费收入,还是“劳务报酬”吗?是不是应该归类为“经营所得”?
鉴于该链接是从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链接过去,容易被作为税总权威案例、窗口指导教材(我在案例之一转推送时就误以为是税总案例

),建议修改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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