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不转税总个税汇缴案例之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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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原计划是把该栏目中的《个税汇缴进行时之二——综合所得汇缴案例(附带纳税申报表)》也于稍后作转推送的。但是,再次阅读此文,感觉Bug颇多,遂决定不再转推送。
一、这不是税总官方案例
二、案例文章发布之后,有新的政策发布,案例未予考虑
在46号公告附件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的问答版申报表中,有这么一条,“说明: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发生的合理税费支出。”
46号公告明确了"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发生的合理税费支出"可以扣除。(详见敝号《Stop!46号公告终结增值税附加扣除争议》》)
从该案例文末下方的提示,也可以看出,作者对这一情况,应有所预见,只不过是不太确定。并且,该文作为依据的,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征求意见稿。
三、案例举例不当
1、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说“税”前,大家第一反应是什么“税”?难道不是增值税吗?
),建议修改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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