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税会差异分析

本文主要阐述会计与税法在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和摊销处理的不同之处。(政策截止2017年6月11日)

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一、本准则不规范商誉的处理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本准则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九条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总结:
1.税会界定范围不同:会计上商誉和投资性房地产所属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会计上对商誉的后续计量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税法上应纳税调整,税法不承认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摊销方法:会计有直线法和加速摊销、减速摊销等其他方法,税法只有直线法。会计上可以有残值,税法上没有。
3.摊销年限:税法按法律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摊销,无约定的,不得低于10年,软件最低2年;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4.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会计上采用成本价值模式的,税会一致,按使用年限摊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上不摊销,以公允价值损益的形式计入损益,而税法仍按使用年限摊销。
5.无形资产的成本和税法的计税基础,另文再作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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