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诉的利益,是法院受理并裁判的先决条件|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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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仁举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商贸公司诉称,2021年5月25日,该公司与客户进行业务交易转账时,因银行账户输入错误,误将款项转入钉业公司,事后商贸公司多次与钉业公司协商退还,但钉业公司均拒绝返还,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钉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305963元及利息。钉业公司答辩称,同意配合返还,但是公司账户被冻结没有能力偿还。法庭经过调查,双方对于款项返还没有任何争议,起诉目的是为了在另案查封中提出执行异议,以便解除对案款的冻结措施。
存在争议
案件的处理上,存在两种争议。
一种认为,原告诉请不当得利,庭审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限定期限内返还款项,应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利,为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的实质要件,即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就诉本身而言,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还必须要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通过法院判决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诉的必要性,是指法院有必要通过裁判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够通过裁判实际解决纠纷,如果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已经现实拥有或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法院作出判决没有实际意义,则不具有实效性。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活动。法院判决针对的是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法院通过裁判形式规范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道德层面、事实层面或者行政管理、刑事犯罪层面的争议,则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解决的范围。如果当事人需要确认的利益没有产生不安或者危险状态,也不能引起确认并保护这种利益的诉讼必要性。如果不对诉的利益加以判断或者区分,将会造成原告的滥诉,出现虚假诉讼的可能,浪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
裁判意见
最终法院选择第二种处理意见。法院认为商贸公司主张不当得利款305963元,钉业公司认可无异议并同意配合返还,对于商贸公司提出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具备诉的利益,法院没有实体裁判的必要性。双方诉争的实质是对案涉款项被另案查封冻结提出权属异议,应选择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最终裁定驳回商贸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