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荐读】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如何撰写

如何撰写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

李占州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认真执行。此次修订,实现了对所有检察工作文书的统一规范,按照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加以分类,加上通用文书以及检察委员会工作文书、案件管理工作文书、检察技术工作文书等综合业务类文书,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原有的2882种检察工作文书,修订精简为723种检察工作文书,形成了比较完备、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检察工作文书体系。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和审查报告撰写方面有了新要求和新变化。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权和起诉权统一由同一名检察官行使,在工作实践中,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和相似性,如果仍然按照两个报告文书分开撰写,不仅增加工作量,还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不符,因此,将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整合为“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是大势所趋,也是完善内设机构改革的一项有力措施。

一、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概述

(一)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概念

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制作的反映案件全部情况的工作文书,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是办案人员在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所制作的检察工作文书,是刑事检察官审查案件的工具和载体。其首要的核心功能是案件审查功能,承办检察官制作审查报告的过程就是全面把握案情、审查证据、判断事实,并对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同时,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还具有汇报功能、庭审功能等。

(二)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类型

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是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后出现的检察工作文书,共分为三类:“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非羁押直诉案件审查报告、速裁及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将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分为上述三种类型,分别设计了审查报告格式样本,并对样本制作过程进行说明,指引检察人员规范制作各类检察文书。其中,最重要的是“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该文书将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行统一调整,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相适应,服务于案件办理。

(三)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在上述三类案件审查报告中,“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是主要的审查报告,其开头包括收案时间、侦查机关、移送单位、移送案由、犯罪嫌疑人、案件编号、侦查机关承办人、联系电话、检察机关承办人等基本信息以及案件的受理、讯问、核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等诉讼经过。报告内容共分为八个部分: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发破案经过、侦(调)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审查逮捕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情况、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查意见。

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和发破案经过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基本一样,没有大的变动。侦(调)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可以摘抄侦(调)查机关(部门)的提请(移送、报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或者提请(移送、报请)公诉意见书里的相应内容。

审查逮捕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和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基本相似。对于一人多罪或者多人多罪的案件,以罪名为单位,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的体例撰写。对于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时间先后或者情节轻重顺序进行表述。对于每个罪名均要有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认定上述事实证据的表述,证据可以按照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顺序进行表述,每类证据罗列完毕后都需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分析,详述待证事实。

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情况部分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分别设置。在审查逮捕阶段包括案件背景、有关领导批示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事项,未成年人有效监护及帮教条件,公安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情况(如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是否属于督办或挂牌案件,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及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包括案件背景、有关领导批示情况(捕后新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事项(捕后引导取证情况),案件管辖问题,同案犯处理情况(如另案处理等情况),刑事和解情况,敏感案件预警或处置情况,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公益诉讼线索情况,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及帮教落实情况,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及情况。

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主要包括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以及辩护人及其他代理人的意见。

审查意见部分在审查逮捕环节包括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认定意见、对案件法律适用的意见、社会危险性分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继续侦查意见、侦查监督及追捕漏犯意见以及据此形成的承办人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包括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认定意见、认罪认罚适用情况、量刑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侦查监督及追诉漏罪漏犯意见以及据此形成的承办人意见。

非羁押直诉案件审查报告与“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相比,缺少了审查逮捕部分的内容,其他内容和结构基本一致。适用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报告,主要以表格形式对“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的各项内容进行了简化处理,核心内容基本没有太大变化。

撰写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具体要求如下:首先,如果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一致的,可直接表述“审查后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一致”;若基本一致,但在部分细节上存在不一致的,列明不一致的地方即可;若出入比较大,则直接写明审查后认定的犯罪事实。审查逮捕认定的事实与起诉意见书中表述的事实有不同的,也应予以说明。

其次,证据摘录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选择摘录顺序,尽量分组摘录,可采取证据种类分组法、犯罪构成要件分组法、犯罪阶段分组法、图表分组法等证据分组方法摘录。对证据分组时,应遵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一般应将证明方向一致或者证明内容相近的证据归为一组,如物证一般要和相应的提取手续包括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放在一组摘录。分组摘录后对每一组证据应进行证明小结。在具体摘录一份证据时按照摘录、证实、存在的问题这一顺序进行摘录说明。

在证据分析方面,突出对证明体系的分析,排除非法证据,对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进行论证,就是否存在合理怀疑、根据证明体系得出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等阐明观点和理由。具体要点如下:一是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二是认定犯罪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四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已经提出或预测可能提出的关于定罪证据的质证意见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五是对涉案次数、数量、金额等反映主要犯罪情节的分析认定。共同犯罪的,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需逐一分析。

再次,在定性分析方面,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依据法律法规、指导性案例、法理等阐明对全案定性、各个犯罪嫌疑人定性的观点和理由。具体要点如下:一是承办人的定性意见及理由分析;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已经提出或预测可能提出的定性辩护意见进行分析论证;三是改变侦查机关移送的定性意见的,应对改变定性的理由及依据进行阐述;四是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关于案件定性提出的意见是否采纳予以分析;五是对定性争议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的分析,如检答网、指导性案例、学者存在不同观点的分析。

最后,在量刑分析方面:一是结合证据摘录情况写明该案的量刑情节,对其中有争议的量刑情节结合具体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分析、论证,着重说明相关量刑的理由和依据。二是载明记录量刑计算过程,可以综合参考本地同类案件判决情况和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分析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的参考数据存在差距的,需作出合理解释。三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提出量刑建议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不同阶段予以从宽,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另外,为体现“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应突出逮捕必要性审查和起诉必要性审查过程,重点予以阐述。

二、撰写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之初,就有学者提出探索将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整合为“捕诉一体”的案件审查报告,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适用一个审查报告模板连续撰写,无需再更换格式,合二为一,以充分体现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体审查、审查引导侦查的工作要求,同时也实现案卷装订一体化。随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的深化,最高检经过论证,并结合试点地区经验,形成了目前的审查报告格式,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具有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具有天然的相似性,合并是必要的。

一是“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的要求。“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旨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要求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原则上由同一办案检察官或者办案组负责,这样,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如果还按照以前的方式分别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则对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无益,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初衷相悖。将两个报告合并,则提高了诉讼效率,尤其是在审查起诉环节。

二是两类文书内在属性的要求。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两个文书在性质、功能、结构、内容上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将其合并是两类文书内在属性的必然要求。首先,两个文书都是对案件全部情况的说明,主要用于内部案件的汇报、讨论,通过对全案合乎法律和理性的综合分析论证,得出最终处理决定。其次,两个文书在结构上都可以分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诉讼经过、证据分析、处理意见等内容。只是审查逮捕意见书在前,主要针对是否能够逮捕进行分析论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后,主要针对是否能够提起公诉和必要的量刑建议进行分析论证。

三是刑事案件办理规律的要求。刑事案件办理(非羁押直诉案件除外),一般来说,都要先经过审查逮捕程序,再经过审查起诉程序。在检察环节,审查逮捕是为了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包括审查起诉在内的后续程序的顺利进行,是从属于审查起诉环节的。另外,在改革前的“捕诉分离”模式下,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不同业务部门的检察官负责,文书不能共享,现在由一名检察官负责,文书由同一名检察官制作。即便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不同(如“市检察院捕、区检察院诉”“改变管辖”等),但因文书格式统一,可以将审查逮捕阶段的报告复制到审查起诉报告中去,由此实现持续制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中,审查逮捕阶段的报告会直接推送至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在前期基础上直接继续撰写即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5中,因技术原因不能直接推送,但会推送一个副本,故可以暂时采用复制的方式进行撰写。另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之前没有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逮捕的情况,也可以随时逮捕。综上,刑事案件办理的规律决定了两个程序是统一的,应当合二为一,相应的审查报告也应该合二为一。

(二)可行性

根据试点地区试用情况分析,试点地区检察院总体认为,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背景下,适用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较为合适,具有提升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效果。一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已经完成,“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也运行了一段时间,两个文书合并已经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二是办案检察官普遍认可。两个文书合并使得案件办理过程简化,减少了办案检察官工作量,在实际办案中检察官对合并后的文书接纳度更高。三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文书进行了合理配置。目前,大部分诉讼文书都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生成,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需求合理选择后自动生成文书,方便案件办理,也可以对生成的文书适时存储,方便下一阶段的修改和适用。

三、撰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办案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阶段适用同一个审查报告模版。从审查逮捕阶段开始,在同一个模版上制作审查报告,捕后需要对后续取证情况进行连续审查,接续制作审查报告,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可以在前期审查报告的基础上继续撰写,适用同一个模版,并不影响在办案系统中对不同阶段办案情况的客观记录,可以显示案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同时,根据繁简分流原则,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不制作审查报告,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审查报告”处注明“详见起诉书”即可,也可制作表格化的审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稳定的简易程序案件原则上使用表格化审查报告,案情稍微复杂的简易程序案件建议使用通用版审查报告。另外,审查报告秉承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理念,对侦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要求,报告中也会体现。在办案实践中,撰写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对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认识问题。实践中,一些检察官对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认识还未真正转变过来,认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中间的关联性不太大,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内涵,没有养成使用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办案的习惯,在报告写作中表面“捕诉一体”,实际各管一摊。要解决这一问题,须充分认识到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表面上是为了解决重复劳动,但根本上还是“捕诉一体”思维的融合,是公诉思维前移的过程。应认识到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其实是在为“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建构一个统一化的思维框架,不仅是审查报告的一体化,更是思维的一体化,从而实现捕诉实质上的“一体化”。二是文书制作的规范化问题。目前,最高检已经对审查报告格式样本及文书制作进行了必要的规范。但在具体实践中,一些核心内容、要素缺失,撰写有错误、有遗漏,甚至存在大量错别字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审查报告的严肃性。还有的审查报告遗漏了认罪认罚以及财产处置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不重视被害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大段摘抄证据材料,对证据简单罗列,缺乏体系,对证据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必要分析和说明等。要解决上述问题,最主要的是增强审查报告撰写人员的责任心,只有认真才能撰写出一篇规范优秀的审查报告。撰写之前应当明晰写作思路,写的过程中重在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整合、归纳、提炼、分析,写后应对照样本查找是否有遗漏项,还应认真反复研读审查报告,不断修改错别字,使审查报告不断趋于完善。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干部,法学博士,博士后

编辑及制作:刘梦洁

本文节选自2021年《人民检察》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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