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明码标价”罚款别又是一退了之

据《新京报》报道,不关水龙头罚50元,玩手机罚100元,近日,广西宜州市山谷高中针对学生罚款规定遭网友质疑。昨天,记者从该校获悉,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19日,学校共收56450元罚款,学校将按照宜州市教育局整改要求退还学生家长。

长时间以来,为惩罚学生的违纪行为,中小学私设罚款权乱象频现,屡禁不止。学生迟到、旷课、上课讲话、做小动作、玩手机、忘关水龙头……都可以罚款。更荒唐的是,有学校还实行了“包年罚款”。此前有媒体报道,湖北荆州某重点中学某班主任在班上实行“以罚代管”的奇葩班规,声称学生想违纪交2000元可以包年。

出现这种乱象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上,懒得下真功夫,瞅谁了罚款会让学生心疼的“软肋”,也看到其立竿见影的管理奇效。这种管理方式,跟某些行政部门的“以罚代管”何其相似乃耳?

《行政处罚法》第15条、19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受到委托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学校既非行政机关,也不可能被委托行政处罚权,无执法主体资格。学校滥开罚单,是违规之举。

学校罚款,是行政思维的产物。新闻中那位校长的一句“学校也是'执法部门’”,可谓一语道破天机。有此“执法理念”的校长,学校“明码标价”罚款,就顺理成章,违规之举,还被美其名曰“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必要之举”。

学校罚款“依赖”,是对法治的远离。这种以违规的方式纠正违纪行为的做法,本身就是管理的失范,由此对教育环境及学校的法治环境的戕害,远甚于学生迟到、早退、玩手机等违纪行为。

学校罚款乱象难止,须采取非常举措,我的建议是,凡是发现了学校罚款,先一律免去校长和分管校长的职务,然后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依纪依规,溯责追责,而不能总是“一退了之”。否则,乱罚款还会换件“马甲”卷土重来——既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在罚款责任上是“零成本”,又何惧再来一次“一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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