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3月,谭某入职广州市某建筑施工企业,任外墙装饰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谭某在该企业一干就是两年,但两年里,企业并未为谭某购买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2011年7月,谭某在外墙施工过程中没有系安全带,不慎从高处跌落,身体多处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后谭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此过程中,谭某所属的施工企业仅支付了2万元。谭某认为,企业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是导致其无法得到补偿的原因,遂要求企业赔偿。而企业认为谭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谭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主要焦点有两个方面:第一、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有明显过错的,能否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第二、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的损失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的原理,受害人对自身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劳动法律属于特殊的民法,是否也适用上述原理呢?《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根据该规定的要义,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岗位培训和劳动安全教育,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培训义务,造成劳动者违规操作导致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另一方面,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赔偿责任,换言之,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不问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况,劳动者是得不到工伤赔偿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总而言之,只要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确认为工伤,即可以无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谭某所在的企业并未为谭某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谭某的工伤赔偿由谁承担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因此,谭某的医疗费用应由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而且,在本案中,谭某可以在伤情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可以享受不同的工伤赔偿,一般可以享受以下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其中,一至四级伤残的,还可能获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至十级伤残的,还可能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应该在发生工伤事故30日内申请,若企业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