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索赔期限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中规定了承包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期限以及逾期则丧失权利。该文本第19.1条“承包人的索赔”中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引用上述规定,对索赔期限作出约定,限制承包人的索赔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
索赔期限的法律性质
对于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约定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或者认为其属于诉讼时效;或者认为其属于除斥期间。主张诉讼时效说的认为,索赔期限届满则承包人丧失胜诉权;主张除斥期间说的认为,索赔期间届满则承包人不仅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也消灭。但是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均应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因此索赔期限的约定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
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的约定只是当事人对自己合同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合同赋予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索赔的抗辩权。索赔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请求权。承包人在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索赔,发包人可以援引逾期失权的约定进行抗辩,最终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发包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二
法院对逾期索赔的意见
1
对于工期顺延,如“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2
合同约定了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承包人未在索赔期限内提交索赔意向书,且未提供充分的损失计算依据以及损失实际发生的证据,承包人的索赔不被支持。
在(2016)湘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承包人建银公司与发包人昌华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对于建银公司主张因昌华公司原因造成建银公司进度迟延导致人工及设备租金损失、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及时造成建银公司财务成本增加的损失和利息损失的问题,湖南省高院认为:建银公司所主张的大部分损失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损失发生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书,而仅仅是在工程完工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才提交了相关索赔的文件,故其索赔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同时,建银公司虽然提交了相关的损失统计表(包括建银公司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损失报告),但并未提供充分的损失计算依据以及损失实际发生的证据,鉴定机构经委托对此问题鉴定后在鉴定结论中也未予认定,因此,一审法院以索赔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建银公司关于损失赔偿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
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窝工损失,但合同约定了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提出索赔,则索赔不被支持。
在(2016)鄂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新楚源公司对栏杆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南通三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窝工,系新楚源公司的原因导致,故该部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索赔事件发生后超过28天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出相关索赔的要求,即视为承包人放弃追索之权利,并不得于结算时在要求增加索赔”。根据该约定,南通三建公司应当在栏杆设计变更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新楚源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南通三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按约定提出了索赔申请,故应当视为南通三建公司已经放弃了该部分损失的追索权利,故对南通三建公司要求新楚源公司赔偿栏杆设计变更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索赔期限及逾期失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对超出索赔期限提出的索赔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三
承包人的对策
1
通过与发包人的谈判,修改合同中有关索赔逾期则失权的约定。该条文将导致发包人地位更加强势。为避免履行合同中的被动,承包人应尽可能修改该条文。
2
索赔逾期失权的约定对承包人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内提出索赔通知或意向书,并整理出相应的证据;不要相信发包人或监理的口头承诺,不要将自己的利益寄托在人情上。
3
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确保充分、及时行使索赔权利。
作者简介:
孙玉军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律协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建八局总部从事法律工作,后在多家房地产公司担任合约部领导。2005年从事律师工作,是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全国知名建筑承包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建筑时报》特约撰稿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同信用促进会高级法律讲师。
滕桦楠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PPP项目投资等相关领域的非诉和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