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自古有之,但现在的老师敢使用吗?
教师的惩戒权问题近年来比较热,一方面是熊孩子太多,确实需要一定的惩戒,否则根本无法限制熊孩子们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教师惩戒不当引发的家校冲突与师生冲突不断。家长们一方面想老师教好孩子,可以使用一定的惩戒手段,但同时又害怕自己的孩子吃亏,又限制老师使用惩戒手段。
教师应该具备惩戒权
老师的惩戒权自古有之,早就不是新鲜东西了。
苏轼有言:“惟教之不改,而后诛之。”意思就是,教育之后,仍然不改,老师可以进行处罚。
明代教育家黄佐提出,“无故而逃学,一次罚诵书二百遍;二次,加扑挞,罚纸十张;三次,挞罚如前,仍罚其父兄。”老师的惩戒权之大,不仅可以鞭打学生,甚至可以处罚学生家长。
东汉王充则主张,“书馆小僮百人以上,皆以过失袒谪,或以书丑得鞭”。
三味书屋的寿镜吾老先生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这是鲁迅的童年记忆。
秦始皇幼年,老师甚严,第一次授课教了“亡、口、月、女、凡”,合体字即为“嬴”,第二天就要求背写,秦始皇表示太难写了,不会,老师立刻举起了荆条棍抽了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支持体罚的英美名校,比如伊顿公学,都是私立学校。而英美的公立教育体系正相反,十分宽松,明令禁止体罚。私立学校则以“培养国家核心精英”为目标,将体罚作为“严格教学”的必要手段。事实证明,效果十分显著。
国内的支持者认为,“不打不成才”,对学生过度强调尊重、自由,实际上就是缺少规矩、娇纵成性。对于学生的教育,老师除了好言相劝,其他任何手段都被禁止了,这样如何能培养学生?
如何把握惩戒的尺度?
老师需要一定的惩戒权,但惩戒的边界在哪里,如何把握惩戒的尺度?即使是对老师来讲,也很难说得清。惩戒过轻,没有效果,还可能取得相反的效果,相当于纵容了学生的不当行为;
惩戒过度,得有可能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产生伤害,这种伤害甚至会毁了一个孩子,甚至一个家庭。家长们之所以反对惩戒,也并不是毫无理由的,孩子一旦受伤,影响的很可能是一生。学生被伤不能致残、受不了跳楼的也常常发生。
老师的现状是有惩戒权都不敢用
目前的情况是老师们普遍不敢使用惩戒权,尺度难把握,风险有点大,特别是老师和学生情绪上来的时候,很有可能是控制不住的。老师们干脆不使用惩戒权,无论学生怎么样都不影响自己的工资,用了反而影响心情,徒增烦扰。
这种现象明显对学生以至对教育都是不负责任的,佛系老师会越来越多。到时候家长们又可能会抱怨老师的不负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