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发票上面是不是要备注工程地址及项目名称?

第809问 

建筑材料发票上面是不是要备注工程地址及项目名称?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因此,日常接触到的“劳务费”、”机械费”、”材料费“等都不能属于“提供建筑服务”,自开或代开时,发票备注栏不需要作工程地址及项目名称的相关备注。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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