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的那些“爱恨情仇”
在“网红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千变万化,而法律的空缺导致该情况下衍生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今天我们主要来谈谈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行纪合同》有哪些“坑”是我们需“划重点”的呢?
行 纪 合 同 是 否 属 于 格 式 合 同 ?
一般来说,经纪公司和主播达成合意后,双方会签订《独家经纪代理协议》。该协议基本内容包括:1.经纪公司是享受主播对外演艺事务的独家代理权限;2.对主播的上播时长要求、拍摄要求甚至业绩考核要求;3.经纪公司和主播之间的利润分成比例;4.主播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金在20-500万不等;5.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如经纪公司需要提供直播间、后勤人员等物质帮助,而主播需要配合相关工作等。由于协议约定的内容较多,经纪公司为了签约便利基本会制定好模板,再针对不同资质的主播,对具体分成比例或其他条款稍作调整,也有的经纪公司就是统一协议内容,不做修改。
由此引发《行纪合同》到底算不算格式合同呢?
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条款,而对方当事人只能对固定条款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且不能进行更改条款的合同。所以格式合同具有预定性、单方决定性、稳定性、重复性等鲜明特征。
虽然《经纪合同》的条款内容规范、完整,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重复使用,但是经纪服务并非垄断性资源,主播对经纪公司提供的经纪服务有充分的选择权。不少主播在实际签订合同时,通过手写备注的方式对合同主要内容如工作时长、分成比例等进行修改和调整。我们倾向认为《主播经纪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达成,不是格式合同。
如 何 认 定 主 播 是 否 违 约 ?
主播是否违约通常依据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代理协议》,比如针对秀场主播规定每周几天上播,上播多少小时等,或者短视频内容拍摄艺人,要求拍摄时长、拍摄配合度等,这些相关证据后台和平时工作都可以查到记录,也比较好收集。但最主要的还是“独家代理”的问题,主播若“跳槽”到其他经纪公司,则会对原经纪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包括前期培养主播及账号的投入和后期变现的预期可得利益。
针对主播“跳槽”的违约情况,若经纪公司发现主播已经接洽其他公司并使用其他账号,可以及时将违约视频进行公证,同时经纪公司应当在《独家经纪代理协议》中明确指定主播使用的账号是什么,这样违约情形会更加明确,主张权利更加有利。
若 主 播 违 约,如 何 确 定 违 约 金 额 ?
一般经纪公司在培养主播及账号前会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扶持政策,比如主播形象包装、培训主播仪态、账号制作、化妆师和剪辑编导等后勤人员费用、投放抖音等,相关支付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保留,以体现公司的前期投入。还有一种情况是,可以根据主播的日常收入来权衡主播的变现价值,比如直播带货的数据、直播间的音浪、甚至已经签订好的其他代言因主播的违约导致原经纪公司遭受的损失等,以此作为违约金判定的标准。反之,如果经纪公司未能完整提供上述证据,法院不会单纯依据《行纪合同》的约定支持过高的违约金。
网红经济的日益崛起,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愈演愈烈,签订合理合法的《行纪合同》,平衡好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履行过程和争议发生后注重证据的收集整理,才能更好的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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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晶
编辑 / 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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