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将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书》记载转让价为3亿元,同时注明是承债式转让股权,B公司承接的债务是9000万元(9000万元不含在3亿有股权转让收入中),请问:
1、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应该是3亿元,还是3.9亿元?
2、国税函〔2007〕244号中对承债式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详细规定,此项政策是否适用于企业承债式转让股权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问题所述,A公司将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为3亿元,同时B公司承接债务9000万元。子公司股权转让前后,不同的只是换了股东,由股东A公司更换成股东B公司,股权转让前后,9000万元的债务仍是由子公司承担,该9000万元债务属于B公司承接子公司的债务。A公司转让所持子公司股权并同时约定由B公司承担的子公司9000万元的债务,该9000万元债务不属于A公司的收益,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应为3亿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3亿元减去A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是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作出的批复,该案例中股权转让的主体是A公司,属于法人企业转让股权,不适用国税函〔2007〕244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