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如何申请

  在我们工作生活中,我们都知道职业病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所处环境而导致自身患病。一旦患上职业病,国家会对此类人提供经济生活上的补助,用人单位也会对劳动者提供赔偿,那么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如何申请?对此下面职业病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怎么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1、正常的职业病诊断属于一级鉴定,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2、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分为两级鉴定(市、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职业病赔偿金额

  职业病赔偿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由于单位工作的缘故,而患上了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向国家申请职业病鉴定,由于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必须向市级和省级同时发起申请,并已省级的鉴定结果为主。申请成功后,国家会根据不同级别来进行赔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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