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案例1:2016年3月至4月中旬,向志华虚构其修建养鸡场需要使用水泥,先后4次骗得周某经销的水泥共计47吨,价值1.3万余元,以低于市场价格销赃后获赃款1.2万余元,并挥霍一空。2016年8月6日、12日,向志华先后虚构其父亲过七十大寿及姨妈过生日需要烟、酒等事实,以赊账的方式在龚某经营的商店骗取香烟等物品,价值1.56万余元,销赃得款1.1万元,并挥霍一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向志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检察日报 2017-07-08巜虚构事实赊账行骗,低价销赃挥霍一空》)
该案中,向志华向二被害人购买水泥、烟酒等并非以生产经营需要的名义订立合同,系利用普通的民事合同行骗,法院认定向志华构成诈骗罪是正确的。
案例2:男子罗某网上购物,但只收货不付款。7个月时间里,他对多名卖家行骗,得手价值44000余元的数码电子产品。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网上购物只收货不付款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兰州新闻网2020-12-18 》)
在该案中,经营网店的店主是商事主体,但罗某与网店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并非商事合同,法院认定罗某构成诈骗罪是正确的。
案例3:2016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协商以向外地饮片厂供货的名义,通过赊账的方式在亳州市中药材市场收购中药材,再将收购来的中药材低价销售从而套取现金,且二人协商由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收购药材,由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在没有注册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刻制印章并招收员工,在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在亳州市谯城区包园三巷66号,使用安徽某某药业驻亳州市办事处的招牌,打着向外地中药材饮片厂供货的幌子,以赊账的方式在亳州市中药材市场大量收购中药材;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在药材市场收购药材期间,伪造了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封滨饮片厂相关合同和文书后向其供货的药商出示,翻看,以便取得向其供货药商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将收购的中药材低价销售;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因拖欠药商货款金额巨大且无法偿还,便关门潜逃,现已查实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骗取94家药商中药材,总金额2869643元。法院认定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均构成诈骗罪。(《私刻公章伪造公司骗取钱财,五人诈骗罪领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2017-08-21)
该案被告人系以经营药材的名义诈骗,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件,法院以诈骗罪定性,不够准确。
案例4:未经注册成立一家箱包厂后,江西遂川的郭某和几名合伙人在短短3个多月时间里,向义乌市场商户赊欠了150多万元原材料,赊欠来的原材料大多被当作库存卖到了福建。(《3个月赊欠150多万元原材料 ,“郭跑跑”拒不承认诈骗》,浙江在线,2014年09月16日 )
该案与案例 3一样,都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名义签订、履行合同进行诈骗,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件。在浙江义乌,这类案件多发,当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均以合同诈骗罪定性。义乌司法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案例5:2007年2月10日下午4 时许,24 岁的无业男子肖某在朝阳区北苑高炮团北门外,以购买二手车为由骗取白先生信任。后肖某再以需要试驾为借口,表示要将车开一段试试效果。白先生同意后,肖某将白先生的二手白色丰田牌4500 型吉普车开出迅速逃走。白先生随即报警,肖某被抓获归案时,已将车卖掉,且卖车所得3.2万元也已挥霍一空。此案审理期间,肖某亲属为其垫付3.2万元退还给白先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男子借试驾骗走二手车》京华时报2008-01-01 )
该案中,肖某系以购买二手车为名诈骗,购买二手车合同并非商事合同,肖某及被害人白先生均非商事主体,法院对肖某以诈骗罪定罪是正确的。
案例6:为还高利贷,郭五民来到尉氏县城关北环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展示店。询问车辆信息并谈妥价格后,郭五民提出“试车”,然后趁销售员不备,将一辆价值11.5万元的轿车开走,随后将其抵押给了债主。之后,郭五民以同样手段骗取两辆分别价值6.8万元和16.7万元的轿车,用来抵债。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郭五民批准逮捕。(《试驾为名骗走汽车,多次作案终落法网》检察日报,2014年3月1日)
该案与案例5的不同之处在于,郭五民系以买车为名向汽车销售公司诈骗车辆,虽然汽车销售公司是商事主体,但购车合同并非商事合同,故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检察机关定性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