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写在前面:当下教育更加推崇赏识教育,认为应该更多的鼓励学生,正面引导之。而惩戒教育则成了很多人口诛笔伐的声讨批判对象,殊不知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只是,要合理的惩戒,或者说本着教育引导为出发的惩戒。
本条例是对学生惩戒教育的一种思考,所列内容肯定存在不当之处,或者思虑不足,仅供探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的目的。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一)处分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 ;(5)记大过;(6)留校察看。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五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 (恶性事件可由政教处协助) 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级组处理意见。
第六条:通报批评由年级组处理,并将处分登记表及违纪材料交由政教处存档备案;警告、严重警告由年级组呈报政教处,由政教处核实后出具处理意见;记过、记大过由年级组呈报政教处,有政教处核实后,呈报主管副校长处理;留校察看由级组呈报政教处,再由政教处核实后,呈报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学生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并告知家长《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当面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并要求家长、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留政教处存档。
第五条:学生处分决定后,班主任、年级组要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做好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对应当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犯错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学生、有可能再次引发突发或恶性事件的学生,学生违纪后,学生必须先由家长领回家中,在家中接受家庭教育,返校时学生必须写出1000字以上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阅后上交政教处存档。自我反思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1)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2)返校后学习、生活、纪律的整改措施和规划,(3)自我的人生规划。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给予受害人或集体经济补偿,学生家长须与学校或受害人签定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对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处分条例行为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家长必须与学校签定专项安全监护协议,并由家长承担学生的安全监护义务,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1)未经请假自行外出擅自离校;(2)打架、聚众斗殴,(3)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校,(4)住宿生未经请假彻夜未回者;(5)其它违反违校规校纪且易造成人身伤害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出现违纪现象时,先通知其家长,考试结束后,并按有关校纪给以相应处分;对在校内玩手机违纪或拿手机考试作弊,手机收交后,先由班主任代为保管,学期未由家长签字领回。
第三章 处分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处分学生时,受到处分的学生,均应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好处分意见、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备档。
第十三条:不予撤消和考察期满未撤消的处分,应按规定程序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处分在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时,参与人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对已撤消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处分的撤消
第十六条:撤消处分的时间:通报批评,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1个月后可提出撤销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2个月后可提出撤消处分申请;记过、记大过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撤销处分;留校察看根据学生表现另行评估处理。
第十七条:撤消处分的程序:受处分的学生经过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在班上宣读,然后由全班学生无记名投票表决,学生支持率达85%以上的,再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政教处根据该生的具体表现,拿出具体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政教处备案。最后由政教处、班主任宣布执行。如果出现考察跨学期的情况,同样执行该程序,结果记录综评结果。
第十八条:撤消处分后又重新受到的处分,所受处分不再予以撤消。
第十九条:原处分尚未撤消又再次受到的处分,两次处分均不再予以撤消。
第二十条:受留校察看的学生,考察期内每周向班主任提交不少于500字的思想汇报,经班主任签字后交学生处存档。
第五章 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通报批评
有以下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者,给予通报批评。
1、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1-4节或连续旷课半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年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故意损坏学校桌椅门窗、直饮水设备、消防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要求穿着校服,存在奇装异服、染发、烫发等明显不符合中学生的身份的穿戴、举止、言行,经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无效者。
4、妨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扰乱用餐、集会或其他公共秩序者。
5、不接受学生会干部的合理管理,侮辱、谩骂、打击学生会干部者。
6、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
7、通报批评可以根据教育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所涉材料交由政教处留存备案。
第二十二条: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5-9节或连续旷课1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年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考试期间存在夹带、翻书、抄袭、传递答案、交换答卷等舞弊或协同务必现象(第一次),且认错态度较好者。
3、在教室或寝室内高声喧哗,打牌、拍球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者。
4、未经老师同意、伪造假条或借走读生校卡(外借校牌者同等处罚),私出校门。
5、携带或通过走读生携带垃圾食品(饮料、辣条、泡面、膨化食品、速食快餐)入校。
6、课堂上顶撞老师,严重扰乱课堂秩序者。
7、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需给予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严重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10-20节或连续旷课2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年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抽烟、嚼槟榔、喝酒等行为,且认错态度较好者;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且情节较轻者。
4、未经许可携带手机、平板、电话手表等电子产品入校者。
5、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记过或记大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21-30节或连续旷课4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年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携带、私藏管制刀具且不主动上交,认错态度不好者。
4、有偷窃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占他人财物者
5、非正常交往的男女双方。
6、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需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
第二十五条:留校察看
1、受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一周,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年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所犯过错严重影响学生的声誉。
4、纠结社会青年或外校人员来校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打群架(3人以上,含3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主要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参与者记过处分;打群架(3人以上,含3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和主要参与者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其他参与者记大过处分并视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一对一打架情节较轻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3、本办法自公布日起生效。
特别说明:
1、文中所涉内容如存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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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中内容也是个人得一些想法,期待和大家多多交流,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