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引题:因发生口角,男子被四人围堵殴打,防卫过程中,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法院判决——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刘彬)12月8日,当定州市一名被告人王某某因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二审却收到自己无罪的判决书时,个中滋味难以言表。
2017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魏某某、胡某某、陈某到定州市银杏街与在此居住的肖某某一起吃饭饮酒。此时,被告人王某某饭后回到在此租住的其女友贾某某住处,在走廊处,因言语不和与胡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回到其女友房间。随后,魏某某、胡某某、肖某某、陈某4人敲开王某某女友所住房间房门,进入房间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其中,胡某某还持室内凳子对王某某砸击。混乱中,被告人王某某在黑暗中摸到一把刀子将魏某某、胡某某扎伤。经鉴定,魏某某肝破裂,进行肝破裂修补术,属重伤;胡某某右中腹8.3厘米缝合伤口,属轻微伤。
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虽系针对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但是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其明知持刀对人体刺击可能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仍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防卫强度超过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据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邓彦威介绍,本案起因系魏某某等四人酒后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害已经发生;非法侵害行为持续且进一步升级为围打被告人王某某;从侵害行为参与人数和攻击强度来看,参与人数四人,人数较多,其中一人使用凳子打砸被告人王某某;从当时被告人王某某进行防卫的情境看,室内空间狭小且昏暗;从被告人王某某所使用的防卫工具来看,只是一把水果刀;从防卫工具的来源看,被告人王某某被逼后退摸到一把水果刀;从被告人王某某防卫的防卫强度看,被殴打时,持刀扎刺侵害人,当魏某某等四人发现己方被扎后,迅速离开事发地点,被告人王某某停止反击。通过前述分析,不法侵害已存在,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反击,是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一人重伤和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但防卫行为适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迫性现实危险性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采取反击的部位和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