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业务问答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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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时,应当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核注出口可收汇额度。实务中,放款时预计的境外回款总额与实际境外回款总额会出现差异,且时间多超过15日。如出现此类情况,银行是否需对原核注的信息进行更正操作?
答:在此类情况下,银行无需对原核注信息进行更正操作。如果由此造成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银行可通知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开具《登记表》;但可收汇额度不足时,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则不得向B类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
22、银行办理B类企业现钞收入、退汇等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答: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査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银行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银行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査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査;B类企业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并根据《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2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24、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25、根据规定,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果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证通知,且该信用证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条款,银行该如何操作?是正常对B、C类企业进行信用证通如,还是应通知企业对信用证付款期限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政策规定?
答:银行在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信用证通知后,首先应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确定该企业分类结果的生效日期,再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前已开立,银行可为该企业正常办理该笔业务。
(2)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但对应合同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前,银行应通如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对应合同也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后,银行应通知企业修改信用证付款期限,井将相关情况根告所在地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