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案例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分析——以产业龙头企业新希望集团为例

发布来源: 农村金融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1

引言

我国农业生产方式正在发生明显的、本质性的变化,大宗农作物的种植、畜禽水产、特色养殖等不断地向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且蓬勃发展。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农业产业链条越来越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加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带来对资金需求的增加。但因农业信贷单笔规模小、机构运营成本高,借款者缺乏足值的抵、质押物,难以满足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成为金融领域的“长尾”客户。尽管近年来涉农贷款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效率并未随之提升,金融体系改善对涉农贷款效率提升并未发挥显著作用(周梅、赵德泉,2016),传统金融机构关注农业自然风险,但是涉农贷款的违约风险可能不是来自农业生产环节,而是属于主要来自农业服务、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市场风险(尹志超、谢海芳、魏昭,2014),这些机构对农业领域渗透不够深入,因此开展涉农业务的内生动力不足。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以支农涉农贷款指标考核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有研究表明整体上涉农贷款拖累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绩效(王伟、温涛,2019)。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仍处于供需失衡状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难以满足。

供应链金融是指人们为了适应供应链生产组织体系的资金需求而开展的资金与相关服务定价及市场交易活动。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出发点是补齐产业链的资金短板,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供应链金融的核心理念在于将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上下游客户以及延伸客户群体视为一个整体,根据他们的贸易往来关系和行业特征开发具有针对性的融资方案,将资金有效地流向相对弱势的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模式自引入我国后,已在物流、家电、医药、汽车、零售等领域广泛应用。随着供应链产业生态的日益成熟,供应链金融的创新模式日新月异,突出体现在供应链金融与物联网的融合、对大数据的利用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等方面。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普及与应用,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深度协同发展成为可能,供应链金融将加速走向数字化。而供应链金融在农业领域的应用,能为中小微农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个体农户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目前,并没有针对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标准定义。笔者认为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是围绕农业领域的核心企业,利用互联网的科技能力和数据优势,为核心企业上下游客户提供便捷的金融产品的金融服务方式。有关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的划分,王曙光(2019)从核心企业类型和融资主体两个角度划分出八种不同的业务模式,何婧、雷梦娇(2019)根据主导方不同将其划分为传统银行主导型、大型“三农”服务商主导型和电商综合平台主导型,汪雯羽、孙同全(2019)根据主导企业类型划分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主导型、农业龙头企业主导型和传统金融机构主导型。在对目前主流模式进行梳理归纳的基础上,根据主导企业类型不同,笔者将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划分为四类不同的模式:一是金融机构主导型模式,指金融机构借助金融科技优化产品设计和提升服务效率,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为其供应链上的客户提供便捷的线上融资服务,如农业银行的数据网贷、建设银行的快贷、上海银行的上行“e链”等;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主导模式,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进入农业领域,双向打通核心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实现农业资产与资金的链接,使其管理资产规模不断增加,如青岛闪收付,中企云链等;三是电商平台主导模式,指电商平台与新型经营

农业主体合作,纳入电商平台生态圈,并依托旗下的金融企业或网贷企业等向缺乏资金的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支持,如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四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导模式,指作为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为解决产业链上下游客户融资问题而成立各种(类)金融机构,引入金融科技,使体系内的(类)金融机构有效地为产业链上缺乏资金的各个环节参与者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支持,如大北农的农富贷、正邦集团的正邦贷等。

产业龙头企业开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理论基础

目前,针对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我国农村金融长期处于供需失衡状态,存在“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问题,这主要由于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担保抵押物和交易成本高而造成。而供应链金融作为传统农村金融的补充,其出现与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克服传统农村金融面临的障碍。供应链金融突破了金融机构对单一客户进行审批的展业模式,它以核心企业为突破点,将整个农业价值链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并利用核心企业的担保能力或信誉溢出效应,批量获取客户。这种模式在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提高经营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经营成本和业务风险。通常的解释理论: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或信贷配给理论。供应链交易信息降低了信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随着大数据和现代信息交互技术的普遍化,进一步降低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二是交易成本理论。传统农村金融机构以营业网点为抓手,下沉农村金融市场,采取逐一获客方式,不仅审批慢,而且运营成本高。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与此相对应,利用核心企业的产业链地位,批量获客,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三是自偿性贸易融资理论。对于核心企业的供应商而言,因其向核心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销售收入或未来现金流是相对确定的,以此作为直接还款来源进行信贷融资,能帮助中小微企业摆脱其缺乏担保抵押物的困境。此外,汪雯羽、孙同全(2019)还提出了互联合同理论,该理论认为交易双方将几项合同捆绑在一起签约,交易主体内部之间的联系更紧密,从而能降低违约风险。上述理论对于解释金融机构主导模式、互联网金融企业主导模式和电商平台主导模式有着较强的说服力,但是对于产业龙头开展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解释尚有不足。笔者认为应从核心企业的动机理念和互联网应用特征出发解释农业核心企业开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理论机制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共生组织理论

共生理论源于生物学研究,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1879年提出,生物体的生存必然需要相互间的影响和协作,进而产生依赖生存、协作发展的共生关系。随后,该理论运用到社会、医学与经济领域。

从核心企业角度出发,正如马丁·克里斯多弗所说,“真正的竞争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在供应链竞争和“食以安为先”的时代, 核心企业与农户的依存关系日益紧密,构建和优化企业与农户的共生关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机制。以农业核心企业为基点,通过委托养殖、农业订单、保值回收等模式,形成“公司+农户”的业态是共生型组织在农业领域的典型代表。在此产业模式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以企业发展为中心转向以构建生态圈协同发展为中心,核心企业转化为综合业务平台,为合作农户提供原料、技术、销售、管理和金融等整套方案。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客户之间共生依托的关系构成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理论基础。曹文彬、马翠香(2013)运用博弈论分析认为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可以改变传统模式下的纳什均衡,能够达到帕累托有效率的均衡,同时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放贷率。

从金融角度分析,供应链金融丰富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场景,扩展了金融回归服务农业实体经济的途径。供应链金融尤其是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具有服务中小微客户组织的长尾竞争优势,而传统金融机构具有资金充足、人员配备齐全、牌照优势突出等长处,双方可以形成错位竞争、相互补充,呈现并存共生关系,加强双方合作有助于改进我国农村金融供需不平衡的现状。

(二)大数法则和流量覆盖风险理论

金融信贷业务的经营要求是贷款收益大于业务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大中型企业的信贷评估一般从财务分析入手,利用抵质押物变现控制风险。但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往往既难提供可信赖的财务数据,又缺乏抵押物,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支持,这在农村金融领域尤为突出。通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金融的商业模式和风控手段。一方面,网络数据信息的搜集和共享传播,丰富了客户画像的维度,形成了数据信用资本,减少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有助于缺乏足额抵押品和经营实力弱的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另一方面,把小微金融贷款视为一种投资组合,当客户数量够大、额度小、业务风险分散时,小微金融贷款投资组合满足大数法则,业务风险整体趋于预期值,这就是蔡闽(2016)提出的流量覆盖风险原理。

在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场景,通过绑定核心企业批量获客,利用互联网技术能够以较少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精简的信贷流程提升客户贷款体验,及时响应具有地域分散、贷款金额较小等特点的农业产业链客户金融诉求。随着服务产业链上客群的不断增加,可进一步有效提高信贷效率和降低运营成本,从而获取收益。

(三)金融专业分工深化理论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提出,劳动分工深化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根本原因, 新的劳动分工的深化取决于市场范围的扩大。传统金融机构大而求全,在细分行业领域的深耕与挖掘存在不足。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模式,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供应链金融头部企业在深入了解细分行业运营特质的基础上,开发更为贴合信贷需求者实际的金融产品,从而抢占商业蓝海市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这两者交叉融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创新能力,从而推出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产品,拓宽了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深化了金融专业领域的分工。

新希望集团的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

新希望集团是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也是探索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的农业龙头企业先锋。从2007年起,新希望集团设立全国首家农业养殖担保公司,开始探索为合作农户提供金融支持。随后,新希望集团先后成立了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希望金融P2P平台、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小贷公司等(类)金融牌照公司(见表1)。国内学者对新希望集团产业金融模式进行研究的也不乏少数。如周成海(2008)介绍了新希望集团担保公司的“八位一体”融资担保模式;王中(2013)分析了新希望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发的“农业产业链养殖户小额贷款”模式;刘茹(2016)分析了新希望集团参股民生银行和成立财务公司对集团效益的影响。也有学者对新希望集团旗下的P2P平台希望金融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欧家雄,2016 ;汤敏、赵罗红,2018 ;何佳婧等,2018)。此外,王曙光(2019)概括分析了新希望集团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介绍了它旗下的希望金融、普惠农牧担保、保理服务、新网银行以及与开发银行合作的养殖户小额贷款等。

新希望集团在原有产业供应链金融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新希望金服”,有意统一管理产业链金融公司。在2019年第十七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新希望集团发布了数字农业“六好”方案,即“买好+养好+卖好+运好+融好+追溯好”。其中,“融好”指新希望金服开发的“好养贷应用平台”,该平台打通了产业大数据和外部多方数据源,为产业链下游经销商和养殖户等提供多样化的一站式数字化普惠金融服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农村金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具体来看,好养贷模式有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新希望金服”整合内外部数据,建立独具行业特色的大数据库。其中,外部数据包括工商、司法、财税等较为公开易得的数据,内部数据包括下游客户与新希望集团的交易数据、支付数据、赊销数据以及新希望(类)金融公司的信贷数据等。内部数据补充了外部数据维度不够丰富和颗粒度不够细的劣势,极具信用评估和风险甄别价值。二是依托其大数据库,结合农业生产自然规律和行业经验,建立大数据风险管理模型,形成客户信用管理系统。在客户信用管理系统形成对下游客户进行预授信的基础上,精准营销金融产品,消除了传统信贷审批慢和审批结果不可控的弊端,极大提升了场景金融渗透率。此外,客户信用管理系统搜集整理客户信贷过程中的支用偏好、还款等信息,可进一步调整优化对客策略。三是依托强大的金融科技力量,开发操作便捷、用户友好的手机应用程序,即“好养贷应用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或者农户提供手机端注册、认证、申请授信、支用、还款和查询等功能。四是开拓广泛的资金来源,不断降低客户信贷利率,走向普惠金融。依托新希望集团的综合实力和品牌美誉度,“新希望金服”与众多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创新性融资。具体见图1。

对比分析传统农牧供应链金融模式和新希望集团好养贷产品模式,可知新希望集团的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面向客户群体更为市场化,降低了对核心企业最终付款能力的依赖。传统农牧供应链金融大都以核心企业的供应商为目标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依赖核心企业的最终付款能力,减少信贷风险,而新希望集团好养贷产品则面向众多的经销商和养殖户等,该客户群体的还款能力更依赖其自身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二是“用户体验至上”的互联网金融精神。经销商和养殖户等客户资金需求具有金额小、周期短、频率高、时效强等特点,从用户的需求出发,好养贷产品打造“纯信用、随借随还、操作方便、体验感强”特色,并在推广过程中及时搜集客户需求信息,调整产品和服务设计以及营销方案,与客户形成良好的互动。三是贴合产业的风险管理模型。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业务模式的优越性最终体现在信贷规模、信贷效率和风险管理三个方面。从信贷规模上看,该产品虽推出时间较短,但上线仅仅一个月时间内,已覆盖全国十余个省市,为数千位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授信规模数亿元,金融渗透率高达40%。从信贷效率上看,传统小微贷款依靠人工做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难以实现客户规模的突破。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实现了批量获客,大幅提升了信贷效率,减少了运营成本。从风险管理效果上看,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依托新希望集团在农牧领域的经验积累,将历史经验转化为不断更新迭代的风控模型,实现了风险管理智能化,能够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切实降低信贷风险。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运行模式的一般特征

(一)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基础在于龙头企业的信息化

产业龙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上下游客户的贸易数据、支付结算、履约情况等产业数据随之积累沉淀。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数据积累的维度和准确性不断提升,为开展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奠定了数据和系统技术基础。

新希望集团以饲料生产起家,之后不断延伸产业链,其信息化建设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是信息化初始阶段,以使用成型套装外部软件为特征,建立起相关流程。这一阶段企业处于业务快速扩张时期,逐步具备经济实力。第二阶段的信息化以建立企业ERP为标志。在此过程中,新希望集团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效率,控制风险水平,实现了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第三阶段以推动商业模式改变为特征。新希望集团2013年推出了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的“福达计划”,2014年在农牧端着力孵化互联网P2P金融公司,2017年推出猪产业“云放养”和禽产业“云禽旺”系统等,2018年成立信息研究院,进一步提升其信息化水平,并推动商业模式创新。

(二)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于产融协同

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有别于普通意义上的资金媒介机构,其天然优势在于对整个供应链的整合与塑造能力,在内部能打通采购、销售、财务等多个部门,外部能链接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快速有效地在产业体系内推动业务落地,但是其在金融产品设计、业务创新和风险管理上略显不足。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更是企业战略资源的再整合重塑,需要管理层对产融协同有深刻的认知。新希望集团能够率先在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与其长期探索产融结合发展战略密不可分。这也为其他产业龙头企业产融协同发展提供了借鉴。

(三)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持续性依靠风险管理水平

农村金融信贷中信贷收益与信贷风险的不匹配,导致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内生动力不足。从信贷收益角度看,产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定价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约束较小,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利率普遍更高,但也在法律规定的受保护范围之内。随着竞争的加剧,信贷价格呈现下降趋势,业务可持续性更依赖于风险管理水平。产业龙头企业利用真实的产业链交易数据对产业链上的客户信息进行了有力补充,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随着金融业务的开展,其对合作客户的了解更为深入,信息维度不断丰富,能够开发更为贴合需求的具有互联网精神的信贷产品,可进一步扩充信贷客群,有效提升运营效率,同时降低信贷风险,从而形成业务良性循环。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是农业现代化和金融互联网化的共同产物,也是互联网金融和供应链金融走向融合的产物,它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依托产业链,并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或将成为破解农村金融“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利器,推动其健康蓬勃发展是惠及中小微农企和个体农户、产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及政府等多方的共同大业,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进一步支持农业领域信息化建设

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主导,为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随着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进入全面深度融合阶段,应进一步因势利导,为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开展奠定扎实的信息数据基础。对此,一是要大力支持产业龙头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鼓励应用新的信息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处于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其数据积累的真实度、完善度和丰富度是开展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所在。二是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主体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缓解薄弱环节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短板效应,同时注重与产业龙头企业信息化建设协调发展,这样才能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真正作用。

(二)进一步开放国家管理的数据资源,支持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发展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持续性在于风险管理水平。对于构建大数据风控来说,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是业务开展的前提,而数据源的丰富性是业务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三农”领域的行业大数据正处于积累时期,产业龙头企业自身积累的数据维度尚不够丰富,外部数据的补充对于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甚为重要,尤其是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2009年,人民银行颁布《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人民银行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截至2019年4月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涵盖9.93亿自然人,涵盖小微企业1500万户。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完善,对于开展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机构来说至关重要,但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中拥有能够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金融类公司尚少。从另一个角度看,伴随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开展,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对信贷数据的处理可以形成较为独立的第三方征信体系,缓解农村金融的信息不足问题。可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开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需要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而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进一步完善也需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提供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信贷数据,二者相辅相成、互补共促,因而有必要有节奏地降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门槛,着实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建设。

(三)鼓励利用区块链技术,打破体系限制,突破业务天花板

产业龙头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组织、推动、管理等作用,与上下游客户连接紧密,获得的信息以及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为可靠,信息优势十分显著,其供应链金融业务也易于开展。但是以产业龙头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一是业务天花板。无论产业龙头企业的业务体量多大、场景多丰富,围绕单一的产业龙头企业开展业务均有其天花板。二是产业龙头企业的财资能力和信誉能力存在局限。在资金成本、融资规模和业务经验上,产业龙头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劣势明显。在业务规模和资金双重受限的背景下,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必然要走出单一的产业龙头企业体系,逐步迈向市场化,才能突破其业务的天花板。这一点在制造业供应链金融中已经得到印证,如海尔集团成立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均以体系外业务为主,甚至渗透到农业领域。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作为传统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升级,其优势在于风险管理经验的数据化和运营模式的可复制性。在单一的产业龙头企业体系内,利用核心企业在行业中的经验积累,形成数据化风控模式,可进一步复制到行业内其他龙头企业,并不断延伸。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农业龙头企业的产生往往伴随着一大批上下游产业企业的成长,进而构建一个集生产商、物流商、分销商、仓储机构等为一体的产业集聚体。因此,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应用场景。

当业务走出体系产业场景开展业务时,以区块链和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手段为信息真实性提供了有力保障。其中,区块链技术下的分布式记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流转信息的真实性,而物联网技术为实时监控和交叉验证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充分利用最新的技术手段,有利于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突破发展瓶颈,取得规模效应。

(四)引导商业银行、国家担保体系和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平台加强合作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兴起为摆脱农村金融困境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路。国家应积极引导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合力发展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并结合实际运营情况,坚持穿透监管和综合考核,在监管考核指标方面予以引领,将商业银行的资金引流回农业农村领域,支持乡村振兴。

在以国家财政为主导的背景下,省、市、县三级政策性农业担保体系逐渐形成和完善,国家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其政策属性突出,担保收费远低于市场价格,有利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但是,政策性农业担保体系人员配备相对较少,业务规模扩增受到严峻挑战。通过引导其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参与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能够帮助它们有效利用核心企业业务平台,批量获取优质客户,同时还能监控资金流向和用途,实现提升工作效率和进行风险管理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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