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嘉兴市部分初中学校推行“平板教学”存在违规分班变相强制捆绑销售监管缺位等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强调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但是,一些地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甚至借推进教育信息化之机,变相推销教辅产品,加重学生及家长负担。近日,根据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问题线索,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第六督查组派员赴浙江省嘉兴市进行明察暗访,发现嘉兴市部分初中学校在推行教育信息化“平板教学”过程中,存在违规按“平板教学”分班、变相强制购买平板电脑和捆绑销售的教辅软件、校企合作不规范不透明、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缺位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以是否购买平板电脑为依据,违规按“平板教学”分班,有悖义务教育平等原则。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权利。督查发现,嘉兴市实验初级中学、清河中学、三水湾中学等初中学校以学生是否购买平板电脑为依据,开展“平板教学”分班,有违义务教育阶段“平等接受教育”的原则和理念,也违反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关于“实行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的规定。

二、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和捆绑销售的教辅软件等产品,加重学生及家长经济负担。督查发现,嘉兴市南湖区和秀洲区辖内18所开展“平板教学”的初中学校,要求参加“平板教学”的学生购买指定品牌平板电脑,并一次性支付与其捆绑销售的教辅软件三年使用费以及三年的网络流量费,合计3680元至6500元不等。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中“学校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的规定。同时,当地学校及有关部门未对内嵌于平板电脑且在“平板教学”中统一使用的教辅软件进行规范,企业向学生及家长收取教辅软件使用费,违反了《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的进校管理,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加重了学生及家长的经济负担。

三、校企合作不规范不透明,剥夺了学生及家长对平板电脑的选择权。督查发现,学校引进平板电脑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品牌型号选择和议价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缺乏与学生及家长的沟通协商。一些家长向督查组反映,平板电脑和教辅软件等均为学校指定,学生及家长事先对硬件性能、软件功能等一无所知,既无选择权又无议价权,有时连销售主体是学校还是公司都搞不清楚。学生实际购买并使用的平板电脑和教辅软件,却由学校指定品牌、商定价格并签订购买合同,剥夺了学生及家长的选择权、议价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等规定。

四、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监管缺位,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督查发现,目前嘉兴市127所初中学校已有53所开展“平板教学”,占比超过40%。其中,嘉兴市南湖区和秀洲区分别有五分之四和三分之二的初中学校开展了“平板教学”。截至督查时,嘉兴市2.2万余名初中生参加了“平板教学”,以人均支付费用5000元估算,嘉兴市参加“平板教学”的初中生花费超过一亿元,其中平板电脑的硬件花费近7000万元。然而,嘉兴市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未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加强信息化终端设备及软件管理,建立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审核监管机制”的要求,以“家长自愿”、“家长与公司的市场行为”等为借口置身事外,未及时制定出台有关监管政策和管理规定,不履职不作为,导致有关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学生及家长对此意见很大。

督查组认为,嘉兴市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对学校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监管缺位,对学生及家长的诉求简单应付,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地学校以教育信息化的名义,变相推销平板电脑,校企合作不规范不透明,违规按“平板教学”分班,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平板电脑和捆绑销售的教辅软件,增加学生及家长经济负担。

浙江省委省政府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要求有关地方严格严肃调查,举一反三解决好教育领域的类似问题。嘉兴市委市政府当即成立专项整改工作组,深入查处,确保整改到位。国办督查室将密切跟踪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推动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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