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在行政不作为诉讼中,被告如果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原先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理由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对原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辩称不属于管辖范围而拒绝答复的案件,如果被告辩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如果不属于被告管辖范围属于公知事实的,被告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对于是否属于被告管辖范围存在疑问或者具有较强的行政专业性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对于行政机关辩称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被告只需要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即可。对于许多原告起诉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达到应有效果的,被告应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观没有公务过错,且只是客观原因未达到原告期望的,法院应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三是,对于中间存在行政作为行为的不作为案件,也就是说,被告在不作为前已经经过了验收、检查、检疫等行政行为阶段(这些行政作为阶段实际上也是收集证据的阶段),行政机关经过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后可能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条件而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其在行政作为阶段收集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根据验收等证据,要求公民补充相关材料,公民不补充的,行政机关只要提供有关的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笔录、送达回执等材料即可完成举证责任。

四是,对于被告以办案期限尚未届满而不作为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原告提出申请的时间、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以及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等即完成举证责任。

五是,对于被告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作为的行政案件,如地震、海啸、洪水等无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主要是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证据。

主要观点来源于: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782-7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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