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晶体振荡器的归类
最近听闻一些与“晶体振荡器”相关的归类思路,即区分为无源和有源两种类型,将前者作为已装配的压电晶体归入税则号列8541.6000,后者则按其他多元件集成电路归在8542.3910。但在自己看来,上述以有、无源特性适用税则号列的对应关系其实包含了一些非常具有误导性的暗示,故作此文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无源晶振中的“晶振”其实并非“晶体振荡器”的简称,而应指“晶体谐振器”。这里就需要解释一下振荡器和谐振器的区别了。简单来讲,两者都具有按预先设定频率产生振荡的功能,但谐振器(resonator)的振荡需要一个外部信号,否则无法产生谐振,而振荡器(oscillator)的振荡则源于自身内部的信号(通常源于谐振器)。显然,无源晶振应当属于一种谐振器,而不是振荡器。(注:以上混淆可能源于对某度“有源晶振”词条的断章取义,但实际上该词条在后半部分已澄清无源晶振其实并不属于“oscillator”的范畴了)
再者,即便是构成完整振荡器的有源晶振,其结构也未必符合第八十五章注释关于品目85.42“多元件集成电路”。事实上,振荡器按制作工艺可分为分立结构振荡器、混合集成结构振荡器和复合结构振荡器三类。其中,分立结构振荡器仅由分立电子元器件(包括表面安装元器件)和印刷电路板/绝缘基板构成,即不包含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则这类结构的有源晶振当然就不能视作品目85.42下的多元件集成电路了。
综上所述,将晶体振荡器区分为无源和有源并进而简单对应于协调制度“已装配的压电晶体”和“多元件集成电路”的做法是非常不严谨的,但重视绩效的人们总是希望在归类时建立一套看似简明的对应关系,却常常忽视了不同体系间分类维度与颗粒度的客观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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