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企业不主动辞退你,每月发最低标准工资,逼你自己走...
企业通过发最低标准工资,来逼走员工的做法,不仅无良,更是违法。而其目的,仅仅是为了省下一笔经济补偿金,这不仅侵犯了要辞退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寒了其他员工的心。我来告诉大家,企业的小算盘,以及我们应该有什么权益,应该怎么办。
公司行为无良
员工在工作中付出劳动,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公司认为员工能力不够,或其他原因要辞退员工,应依法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不是用手段,逼迫员工主动辞职。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过去12个月的平均薪资,如果员工在这时不辞职。公司在若干个月后,辞退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也会大幅降低。
行为性质违法
公司单方面降低员工薪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者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十八条,薪资调整,需雇佣双方协商一致,且要同工同酬,不能区别对待。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
先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协商不成,通过企业注册地的劳动调解部门,进行调解(通常到了这一步,企业会妥协);
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提前收集进12个月的工资条和《劳动合同》)。
企业的违法行为已经很明显,如果上了仲裁庭,可判定为违法辞退员工。因此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员工可获得2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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