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新证据规定100讲 | 浅析证据规定第二条:举证义务的释明和申请调查取证

瀛和研究院秘书长

大家好,我是瀛和研究院的蒋保鹏,欢迎大家收看新证据规定100讲。上一期我们进行了第一讲,今天我们进行第二讲,即证据规定第二条,内容如下:

01

条款原文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02

对比解读

本条内容与2001年旧《证据规定》第三条规定完全一样,主要有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官的释明权、当事人诚信原则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法官释明权的规范基础,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而且用词多样,例如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使用的是“告知”,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使用的是“释明”。

当事人诚信原则,是2012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新增加的内容,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上位法依据,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

03

条文释义

1、法官释明权。

本条中,法官应释明的内容包括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举证的要求主要是指主观证明责任,即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法官的责任,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根据“法律要件说”确立的举证的要求包括: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后果主要是指客观证明责任,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后果。

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存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而是被告的举证让法官相信被告主张事实的盖然性更高,那么原告也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这也是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有之意。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的情形主要包括:不予受理的释明、普通共同诉讼的释明、诉讼中权利义务的告知、反诉的释明、适用简易程序的释明、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释明、二审程序中新增请求或反诉的释明、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告知、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请求时的释明,等等。

2、当事人的诚信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当中,法院援引诚信原则进行说理和裁判的案件类型包括:针对虚假诉讼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伪造证据等妨害诉讼行为进行司法制裁、重复诉讼、举证责任的确定、证据推定、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书证提交命令等等。

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在实务中起到的最大作用就是发挥“禁止反言”的功能,即对矛盾诉讼行为的排除,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如果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食言自肥”,将承担不利后果。

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具体条文见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必须完成一定程度的前置举证,使得法院相信,第一,这种证据是真实、合法存在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第二,存在客观困难,当事人无法提供这种证据;第三,法院有必要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取。

如果没有任何初始证据就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往往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好,今天的第二讲到此结束,请大家继续关注接下来的讲课,谢谢!

本文作者:蒋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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