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宪章‖书者法象·取象喻书——读刘刚纪书法美学所想到的
在同辈美学家中,刘刚纪先生的书法研究用功甚勤,颇具系统性。缘由可能如其在《中国书画、美术与美学·序》(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以下所引该书均在行文中注明页码)中所开宗明义:“按我国的传统,'书’历来是被置于'画’之前的”;因此,中国学者研究美学,特别是研究中国美学,就不能让书法缺席。与此同时,刘先生的书法美学也招来很多质疑,问题集中在能否用“反映论”研究书法,突出表征为他所提出的“比象论”能否成立。
刘先生在《书法美学简论》(1979年)中认为,书法艺术的美是现实生活在书家头脑中的反映,即通过点画书写和字形结构曲折地加以反映;(P.5-6)因为二者“有类似之处的形体,所以我们在面对这些形体的时候,就如面对着现实的形体一样,会产生一种美或是不美的感觉”;(P.7)当然,“书法艺术同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相比,在对现实的反映上,具有抽象性”。(P.14)
在稍后写作的《书法美》(1993年)中,刘先生对上述观点做了进一步阐明和延展;并且,为了有效回应书界的质疑和批评,进一步提出了“比象论”,以续补“反映论”之漏洞。
他说:“在诗歌中有'比兴’,在自然美的欣赏中有'比德’,在工艺、音乐、舞蹈、书法、建筑艺术中就是'比象’……较之'比兴’、'比德’,'比象’的情况都要复杂得多,因为它不是通过语言对事物的描绘来比,也不是通过现实中的自然事物来比,而是通过艺术所创造的、诉诸视觉或由听觉产生的形象来比……'比象’所要比的'象’,是指表现于天地万物中的阴阳变化之'象’”。(P.99-100)
为了使“比象”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刘先生列举了许多案例,诸如晋代“卫氏家族”之卫恒就有这样的表述:“矫然突出,若龙腾于川;颓尔下坠,若雨坠于天。或引笔奋力,若鸿鹤高飞,邈邈翔翔;或纵肆婀娜,若流苏悬羽,靡靡绵绵。是故远而望之,若翔凤厉水,清波漪涟;就而察之,有若自然”。卫烁(卫夫人)甚至将此法用到笔画分析,即所谓
如“千里阵云”,
如“高山坠石”,
如“白鈞弩发”,
如“万岁枯藤”……等等,不一而足、不胜枚举。“总而言之,这是一种符合自然法则的结构,是对天地万物无限多样的结构的'比象’或'比类’”。(P.103)刘先生如是说。
至此,刘先生已将自己的“反映论”及其所延异的“比象论”说得很全面、很清楚了,那为什么还有很多误解、甚至招来很多批评呢?细细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反映论”乃形而上之哲学理论,用它可以解释整个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而书法只是精神世界中的“艺术”、艺术中的一个具体“门类”。所以,用前者解释后者当然会产生“大帽子扣在小矮人头上”之滑稽效果,类似俗语之“高射炮打蚊子”,尽管主观意图(目的)没错,论断本身没错,但是不可能卯榫契合;何况刘先生动辄在“反映论”之前加上“MKS主义”之类的定语,往往给人“以势压人”之印象;何况,“反映论”并非“MKS主义”所独有,古希腊就已存在,非马也有反映论,在刘先生坚持的“反映论”中也看不出“MKS主义”有何特别之处,只是一个标签。
其次,刘先生独创“比象”概念意在将“反映论”落到实处,但是并未将“书法创作”与“书论”(或称“书学”、“书法美学”、“书法理论批评”)严格区别开来,在很多语境中索性笼统使用“书法”概念。为什么一定要将二者区别开来呢?因为刘先生所说“比象”现象在书论中普遍存在,正像他所反复列举的例子那样;但是很难说这一现象在书法创作中普遍存在:书家之书写过程乃“心手相应”过程,全身心投入的应该是字像和书像本身,包括为其服务的调墨、用笔、铺纸等,不太可能存在“对天地万物无限多样的结构的'比象’或'比类’”,至少作为书者的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刘先生也没有列出这方面的案例。造成这种错位的原因,当然是“小矮人戴了一顶大帽子”,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缝隙太大、大多。
再次,刘先生提出“比象论”的目的是将“反映论”具体化、书学化、书法美学化,但是,就其具体内涵而言不外乎“用象比书”,或曰在书法理论批评中“用象比”。如是,我们已经有了现成的概念——“书者法象”和“取象喻书”;前者基于书之起源意义,后者乃修辞学意义上的“象喻”。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必要别出心裁提出一个新概念,并将其与传统的“比兴”“比德”相提并论呢?无论“比兴”还是“比德”,都是内涵丰富、错综复杂的概念,将“比象”这一新概念与传统概念并置需要论证,可惜刘先生忽略了。
好了,我们已经大体知晓了刘先生的书法美学备受质疑的主要原因。我们现在应该沿着“书者法象”和“取象喻书”思路继续前进;因为我们无意充任“判官”,没必要在“谁对谁错”的问题上纠缠和停留。
“法象”概念出自《周易·系辞上》。“书者法象”出自张怀瓘《六体书论》的开篇:“臣闻形见曰象,书者法象也……”就语境而言,张怀瓘在此当指文字的起源,后文才是书论,即由文字书写的最早起源引出书法艺术本身,以便说明书法与象的关系密切。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张怀瓘在其它论著中已有具体表述,《六体书论》开篇再次提及无非是一种宏观呼应:“案古文者,黄帝史仓颉所造也。颉首四目,通于神明。仰观奎星圆曲之势,俯察龟文鸟迹之象,博采众美,合而为字,是曰'古文’”。(《书断·书断上·古文》)这才是“书者法象”的本义:“仰观……之势”“俯察……之象”。注意:“仰观”和“俯察”意在取其“势”“象”,“奎星圆曲”“龟文鸟迹”只是取其“势”“象”的前提。很清楚,此“势”此“象”已经不属于物理世界了,而是书者看到物理事象之后所生成的“心象”;所以,将“比象”之“象”说成是现实的物理世界本身显然是大大的误解,既不符合此句的文法,也与观看经验相悖。现实的观看经验是:先看到客观之“物”,然后在脑子里生成了“象”(心象)。
基于这一意义上的“书者法象”,所谓“取象喻书”也就顺理成章了——“书者法象”决定了“书中有象”;“书中有象”必然导致“取象喻书”。当然,这只是一种符合逻辑的推论,并非真正的学理分析。
就学理分析而言,涉及到语象、字像和书像的关系。这就是我在《文学书像论》第二部分《语象、字像、书像之异质同构》中所讨论的问题:语象延异为字像,字像存储在了记忆中,书写使语言成为了可见的;被书写的字像就是书像,被欣赏的书像就是艺术。此乃语象、字像和书像之异质同构,前者依次孕育后者并隐匿在了后者的肉身中,由此奠定了“文学书像论”的学理基础,也使书论之“象喻”修辞(取象喻书)成为可能与必然。
· 人文学术之中外镜鉴 ·
· 文艺理论之铄古成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