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来了!两名“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重启人生”

12月29日,新昌法院分别作出裁定,终结朱某和刘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这意味着,被执行人朱某、刘某将从债务的锁链中解脱出来,从此开启新的生活。

据悉,这是继省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后绍兴地区首度据此审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案件背景

朱某系新昌人,也是新昌某轴承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向某银行借款250万元,因无力偿还,法院判决朱某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朱某成为了被执行人。为偿还债务,朱某已变卖所有资产和积蓄,但仍是杯水车薪,其名下确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

朱某成为被执行人后生活处处受限。为了长辈和子女,离婚后的她一直独自在外谋生,然而眼下的收入仅能维持生活必需。面对巨额债务,朱某的生活也像被枷锁禁锢了一般。

2020年11月,朱某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

法院处理

发布公告 债权申报

经新昌法院初步审查,朱某确无清偿能力,也不存在高消费、逃避债务等不诚信行为。11月26日,新昌法院遂作出受理该案的裁定,并指定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负责债务清理工作。同时,新昌法院发出公告明确了债权申报期间。

债权申报期限内,上述银行申报了债权250万元,并通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

前期调查 提请审议

根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管理人调查了朱某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了其财产状况,并提交了《豁免财产清单》、《个人债务清理方案》等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清理完毕 重启人生

12月28日,新昌法院作出裁定,认可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个人债务清理方案》。

根据方案载明,债权人同意对朱某减免92%的确认债权。债务人对确认债权进行一次性占比8%的清偿。

新昌法院查明,朱某向银行合计支付了20万元,已按照《个人债务清理方案》约定履行清偿义务,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12月29日,新昌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朱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这意味着,自本案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之日起满五年后,法院将对朱某进行信用恢复。终于,朱某可以放下沉甸甸的重担,回归生活。

个人债务清理第二案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刘某因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丈夫陈某贷款担保而陷入了巨额债务的泥潭。刘某需对银行连带清偿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离婚前,陈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卖一空,并一走了之。刘某为此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扰,遂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

同样,经过管理人调查核实、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程序,法院确认了债权,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个人债务清理方案》等。

刘某也已按照《个人债务清理方案》约定履行了18万的债务清偿。法院将于一年后对其进行信用恢复。

当庭宣誓

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朱某、刘某当庭宣誓:没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不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责任、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如有虚假陈述或不诚信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法:什么是个人债务清理?

个人债务清理,是指以个人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制度,在对债务人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两种模式,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用修复和债权人受偿的目的。

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这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具有债务人“破产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教育和风险警示等作用,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的“新生”,促进市场经济健全运行。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为全省法院进一步探索和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提供有力指导。《指引》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老lai”)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如债务人有恶意逃债行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

《指引》还明确了,针对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诚信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予以相关费用的补贴等。针对债权人,人民法院将引入更多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的手段,确保债务人诚实参与、积极配合,更加全面、彻底地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维护债权人正当利益。

来源:民二庭

文稿/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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