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重大隐患双报告

第四十一条内容修改的比较多,主要的核心思想是增加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要求。

第一款内容属于新增加的,增加的要求就是要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第二款内容修改的也比较多,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方面强调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增加了通报的方式,可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形式。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需要进行双报告,一方面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去报告,另外一方面要向从业人员报告。

双报告制度很有效的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可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更好的排查治理活动。

最后一款的修改增加了信息系统的要求,有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都可以更好的做到相关的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都需要双报告,而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才需要进行双报告。

四十一条正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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