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阿里事件中周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阿里事件持续至今仍未平息,一波又一波的瓜扑面而来,这次王某文刚回家,其妻子就发文要追究周某的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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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犯诬告陷害罪的,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认定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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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任意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的情形。但实务中常见的并不是完全的“从无到有”,而是存在一些事实基础的,行为人会在事实的基础上借题发挥,扩大事实,具体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将他人的不道德行为上升为犯罪事实,例(2021)京0118刑初76号案,印某控告其情人强奸最终被判犯诬告陷害罪处7个月有期徒刑;第二,将他人的错误行为上升为犯罪事实,例(2021)苏0623刑初97号案,吴某为立功减刑控告其公司老总存在职务侵占,最终被判处犯职务侵占罪和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处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第三,将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上升为犯罪事实,例(2021)冀0825刑初91号案,李某与辛某2016年举报村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后村干部被纪委依法处理,李某与辛某对此不满,最终演变成控告村干部涉黑。后李某与辛某被判分别犯诬告陷害罪,分别并罚处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缓期2年。
二、并非所有的借题发挥,扩大事实的控告行为都构成犯罪。刑法第243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权。公民在对犯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过程中,只是提供线索,不能苛求其对犯罪行为事实的描述与客观情况完全一致,毫无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