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公司取得房东个人名字的取暖费、物业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今天有学员咨询,公司独立租的办公室,交纳的取暖费、物业费是房东个人的名字,请问企业取得的取暖费发票能否在公司税前扣除?

其实这个问题,一直有不少学员在问,他们担心的是个人名头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当我们遇到类似问题时,想到了一个政策,那就是2018年28号公告的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位学员企业遇到的问题正好可以套用第十九的分割单政策,该政策中规定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用房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取得了房东个人名字的取暖费、物业费等费用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同时提醒大家,当企业遇到取得个人名字的发票时要分清情况,并不是绝对的不得扣除,也不是绝对的就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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