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个鸟窝就判10年半,是人类文明的倒退!
文 / 迈爸
不吐不快,再重复一遍标题:掏个鸟窝就判10年半,是人类文明的倒退!
道理慢慢讲,文章仔细看。
一、果壳网的情怀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闫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猎并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数罪并罚,获刑10年半。
知道这个事件一定会有人来写,不过果壳网的文章『掏个鸟窝被判10年半,重吗?』[1],实在看不下去了。
果壳网的文章作者是一位天天和猛禽打交道的『猛禽救助师』,文章『情怀』满满:『掏鸟窝?掏的可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许培养一个大学生是不容易的吧——但是培养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和法制的社会,恐怕是更加困难的。』
情怀横溢,可惜思路全错,方向性错误。
二、人类文明的杀伤力
如果单从一个角度看历史的话,人类历史,就是与其他物种争夺生存空间的历史,这一点到今天依然没有改变。《理性乐观派:一部人类经济进步史》中提到:『澳大利亚几乎所有的大型动物,从双门齿兽到巨型袋鼠,在人类到来之后都很快灭绝了。在美洲,人类的到来,跟大量繁殖速度缓慢的大型野兽突然灭绝恰好在同一时期。再后来,马达加斯加和新西兰大型动物的大规模灭绝,也是在人类殖民之后不久的事。』[2]
如果人类文明没有进步,那么我们永远将停留在『丛林规则』时代,只有你死我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
幸运的是,人类走出了『丛林规则』,有了分工、有了工具、有了贸易,进而发展出人类独有的文明,并在实质上统治了地球。
走出了『丛林规则』的人类,也找到了和动物合适的生存方式,许多动物并没有因为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张而灭绝。
相反在我们的十二生肖中,猪、狗、牛、羊、鸡、兔,超过一半成为了我们的盘中美食,却从来没有见过谁站出来说因为它们物种濒危,呼吁去保护它们。因为它们给我们人类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肉食,帮助人类更好的生存生活下去,所以对它们的需求和市场从未间断过。
有人会说,你傻呀,那些是家养的不是野生的。
请继续往后看。
三、只有共赢,方能共生
我所生活的城市,当地有养貂的传统,规模化养殖,貂皮用来出口俄罗斯,制作貂皮大衣。俄罗斯非常寒冷,每年对貂皮的需求可谓『刚需』。一件貂皮大衣的制作需要很多只貂才能完成,剥貂皮的场面很是血腥、残忍,见过照片的人一般都会动一下恻隐之心。
残忍归残忍,养貂、收貂、剥皮、制衣、销售,这已经是一个巨大的产业链,山东、河北、东北等地都有很多专以养貂为主业的地方,不少人因养貂而致富,有的敌方已经成为支柱产业。
我们看到,经济上,养貂业的发展直接促进了人们增收, 提高了生活水平。另外一方面,虽然一只可爱的貂最终无法摆脱被剥皮的宿命,但正因为貂皮对人类的价值使得人类才有了动力去大规模养殖貂。进而的结果是,养貂业的繁荣大大减少了对野生貂的需求,貂的物种得以延续并保持多样化。所以在生态上,也极大地促进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剥貂皮的过程虽然残忍,但从生态上来看,却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用经济学的术语,叫做『激励相容』。一个『激励相容』的环境,或者制度设计,其中各方的利益没有冲突和对立,能够实现互惠共赢。而一个『激励不相容』的环境或制度,则无法实现共赢,甚至各方的利益冲突是因制度而起。
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便是抛弃『丛林规则』,采取了『共赢共生』的策略。
四、幸运的与不幸的
貂是幸运的,十二生肖的大部分动物,也是幸运的,至少目前来看,我们不用担心它们会面临物种濒危的问题,因为在一个双赢的激励下,自然演化出的市场运作非常良好。好到你都意识不到:哦,它们原来也是野生的。
但有一些动物,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原本也是可以和人类实现共赢共生,和平相处的,但由于人类的错误的、强制的干预,使得它们惨遭屠戮。比如大象。
尽管有很多公益组织在非洲不遗余力地展开保护行动,但象群的生存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根据统计,仅在2013年,非洲当地至少有5万头大象惨遭屠杀。到目前为止,整个非洲大陆有43.4万头大象,75%以上的象群因偷猎而缩减。按照这种趋势,非洲象将在20年内濒于灭绝。与此相对的是,国际象牙走私贸易年年水涨船高。2012年,各国查获的象牙制品34吨,达到了历年象牙走私的峰值。到了2013年,这一纪录再度被刷新,仅被查获的象牙就达41.6吨,更别提那些已经被买家私藏的。[3]
需要注意的是,早在1989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就对象牙国际贸易投下了『禁止』票,禁止全球范围内的象牙贸易。注意,是全球范围内的贸易禁令。然而历史事实却无情地告诉我们象牙的贸易量并未因禁令而萎缩,惨遭屠戮的大象数量也并未因此而减少。
对此的解读通常是,禁令的执行出了问题,执行的不够严格,官员腐败,人们只顾追求自己的利益等等。总之,心是好的,只是没有落实好,『经是好经,只不过让和尚给念歪了』。然而正如本文所要揭示的,『轻易就会被念歪的经,未必就是真经!』
同样不幸的,还有这个『掏鸟窝』案件中的燕隼。文章作者反复强调『所有的猛禽都至少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没有例外。』但同时作者也提到了『近年来不停地听到内蒙等地鼠患严重,也跟当地猛禽、猛兽被大量盗猎有关。』
在作者的眼中,这个判决对于保护小动物而言是『杀鸡儆猴』,显然是合法合情合理的,看你们盗猎者今后还敢胡作非为,想偷就偷?但很遗憾,作者没有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近年来不停盗猎』联系在一起看。
那么为什么1989年就宣布了全球禁止象牙贸易,却收效甚微,为什么?为什么都已经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好多年了,还是有近年来不停盗猎?为什么?
这个问题我在另一篇文章『世界就是这么狗血』中已经清晰作答。(回复「狗血」可见此文)
五、法律是否就意味着科学和正义?
果壳网文章中说到,『也许培养一个大学生是不容易的吧——但是培养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和法制的社会,恐怕是更加困难的。』
『法制的社会』,其实我们是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没错,从法理上讲,法院按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来判,判决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今天需要讨论的是法律之上的科学问题?法律条文是否就等同于科学依据?法律是否就意味着一定是正义的和正确的?这个判决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能够真正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
《刑法》直到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才将『投机倒把罪』移除,直到2011年1月8日,围绕投机倒把的争论才算尘埃落定,投机倒把的概念才彻底退出现行法律法规。整个过程反映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对市场事物认识上的态度转变。
我们来脑补想象一下,不过是低买高卖赚个差价,同一个『投机倒把』的行为,在开会这一天之前——违法,开会之后——合法,你说是行为本身存在问题呢?还是法律条文本身存在问题?法律条文本身是对的还是错的?是科学的还是不科学的?人们的观念会改变,法律条款也会重新书写,法律本身并不等同于科学,也不必然代表着正义。
探讨科学问题,必须跳出法律本身的束缚,放下法律必然科学、法律必定正义的固有认知。
六、正确的保护姿势
文章作者还指出:『猛禽毕竟不是小猫小狗,它们永远不可能适应人居环境。』
好吧,大约3600年前,古代埃及人开始畜养宠物猫,他们是最早驯化猫的人类;科学家认为狗是由早期人类从灰狼驯化而来,驯养时间在4万年前~1.5万年前;距今8000年前的磁山遗址的猪就有被驯养的证据;基因考古发现家鸡驯化大约在7000年前;人类养鸽子也已有5000多年的历史了。[4]
今天人类科技之发达,岂是远古时代的人类所能比?远古时代的人类,都能做到的驯化工作,今天就做不到了?
实际上文章作者避重就轻,有意忽略了一点,那就是猛禽也早已被成功驯化,为人类所利用。中国、哈萨克斯坦、蒙古以及俄罗斯的部分地区都有利用隼鹰或金雕狩猎的习俗,除了看护羊圈驱赶狼的偷袭,还可以用来捕捉猎物。[5]
养雕人
经济学上有个概念叫『公地悲剧』,说的是如果一个东西的产权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不属于任何人,那么这个东西就很容易以『悲剧』收场。
如何防止『公地悲剧』的发生,这就牵出另外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产权问题。
在明确的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交易中既可获得全部收益,又必须承担产生的全部成本,所以他在决策时就会综合权衡未来的收益和代价,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因而在制度的框架内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具有不同利益的各方产生主动的意愿,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解决资源配置和生产经营中的外部性问题。交易的最终结果是从外部性中获得的利益与为外部性所付出的成本相等。也就是说合理的产权制度能保持完整的激励或约束功能,使得经济活动中的各个要素得到客观正确的反映,保障市场的顺利平衡运作。[6]
产权清晰、人畜共存、长期繁荣的典范,当然莫过于猪狗牛羊鸡兔,还有貂。反面典型,比如大象,还有『近来年不停被盗猎』的鸟儿。
正确的方向,是为了我们共同的地球,为了真正有效的野生动物,应该去想方设法增加市场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应该是把人力、物力、财力花在寻求建立『激励相容』的制度改进和技术支持上,寻求良性循环的建设轨道。
还记得电影《无人区》吗?电影好看,但宣扬的价值观是错误的。
七、观念的水位
技术上的问题也许容易解决,观念上的改变却是非常的不容易。
正确的东西,开始未必会被公众所接受,特别是在感情上容易形成强烈冲击的时候。我们可以用事实和逻辑告诉一个人,小猫小狗、小猪小鸡还有隼鹰,都是在技术不发达、缺衣少食的历史环境下和人类共同生存了几千年,可以很清晰的分析出『盗猎』存在的原因所在。但作为一个『猛禽救助师』,和鸟儿结下了深厚情谊,你告诉她『允许买卖才是保护』,她也许会说『你疯了,脑袋被驴踢了吧?』
我们并不知道,这些燕隼被收取用作什么,是上了普通人的餐桌、还是成了阿拉伯王子价值百万的宠物,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人类对他们是有需求的,就像是几千年前人类对小猪小鸡的需求一样。几千年前人类的驯化,就是为了吃掉它们,但这并未影响它们的物种繁衍,相反它们活的很好。
今天的人们呢?有需求的存在,却有了一条足以吓退所有投资人的法律。原本驯化、养殖、买卖上的问题,投点资金也许就不是问题了。古代人面临的困难不知比现代人难多少倍,都成功了,但今天我们被一条法律阻挡了。[7]不幸的事实是,可持续的驯养投资被阻挡在了门外,换来的则是不可持续的盗猎!
结果呢,保护禁令然并卵,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严刑酷法从未真正有效过。 大象濒危,鹰隼濒危,每年盗猎依旧,呼吁依旧,表演也依旧。
因为,方向错了!
禁令的保护方式压根就不是一个『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在逆天而行、有违天理,制造出了人类和野生动物原本可以像几千年前那样,可以自行解决的矛盾和对立!
掏个鸟窝就判10年半,毫无疑问,是人类文明的倒退!
果壳网那篇文章,只停留在了『法制』(rule by law)的表面,却没有认识到『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实质。依法治国,首先要确保法律本身是科学的、是正义的、是符合『激励相容』原则的。
法律建立在人们的观念之上,先有观念而后有法律,观念的改变更重要。
观念变了,法律法规才会有改变的可能。
抱着人类不应杀害每一只野生动物的观念死守不放,那么恐怕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它们继续走向消亡。
这也许不是野生动物保护者的初衷吧。
2015年12月5日
参考资料:
[1]果壳网文章 http://www.guokr.com/article/440984/
[2]马特·里德利 著,闾佳 译《理性乐观派:一部人类经济进步史》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年 第54页。
[3]第一财经日报 如果没有象牙,大象更容易活下来?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2/4719934.html
[4]来自百度百科
[5]世界上最后的金雕狩猎民族http://roll.sohu.com/20150618/n415274858.shtml
[6] 陈屹松,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研究,资源科学,2001,23(3) :10-13.
[7]《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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