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律师热忱辩护与公平正义
全文共1254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虽不可利用不法手段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但却可以在法律设定的程序和规则的最大范围内为当事人博取利益。有的时候规则和程序的使用,尤其是利用控方在证据或程序上所犯的错误为己方当事人博取利益时,又很难以维护公平正义自诩。
律师的热忱辩护只是追求一种程序和形式上的正义,是在既有的程序和规则下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从结果和实质上去谋求公平正义。
正文
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虽不可利用不法手段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但却可以在法律设定的程序和规则的最大范围内为当事人博取利益。有的时候规则和程序的使用,尤其是过度的使用,会损害到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会出现律师热忱辩护与公平正义之间冲突的问题。
如果律师充分利用程序和规则,对控方本是客观真实的证据提出质疑,过度夸大受害人过错,盘诘控方诚实的证人,放大控方程序和证据上存在的瑕疵和漏洞,甚至玩弄诉讼技巧,力图让有罪之人逃脱法律制裁。辩护行为本身虽没有超越法律设定的程序和规则范围,但所追求的结果却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背离。
但如果律师以追求结果公平正义,与公共利益相符作为自己辩护行为的准则,又会背弃自己的地位和角色。当事人委托律师是为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是请来评判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对自己行为对错进行评价,律师不是中立裁判者而只是辩护人。
这种冲突的存在让律师除了在少许冤假错案中,能够认为是在代表公正正义外,绝大多数的案件无法在道德上获得至高点。尤其是利用控方在证据或程序上所犯的错误为己方当事人博取利益时,是很难以维护公平正义自诩。即便律师真的相信当事人是受到冤枉或情有可原,但事情本身很可能与律师所预想的不一致,很有可能你竭心尽力帮助的不是好人,恰恰是一个伪装得很好的坏人,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我代理的一起最终获得无罪的案件中,直到现在我都不知道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不过在当时,从事实和证据上,无法确定我的当事人无罪。但他到底是事实上真的无罪,还是法律上的无罪,只有上帝才会知道。我想,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不仅律师会遇到,检察官、法官同样会遇到,法律上的无罪并不等同于事实上就无罪,这种真伪不明的状态是很普遍的。或许这一角度可以用来解释律师热忱辩护和公平正义之间冲突的问题。
那就是律师的热忱辩护只是追求一种程序和形式上的正义,是在既有的程序和规则下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从结果和实质上去谋求公平正义。这种程序和形式上的正义,代表的是一种规则之治,是避免为了结果而不择手段。更何况结果本身是否公平正义,就充满着争议,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就如同是否应该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或者到底该判多少年合适一样,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知,有的人会认为判处死刑体现了公平正义,有的人则会认为不公平不合理。律师参与诉讼是受当事人委托,无法也不可能兼顾到其他人所认可的结果公平正义,只有也只能选择体现一种程序和形式上的正义,在程序和规则的最大范围了为当事人谋求最好的结果。至于这样的结果是否符合实质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律师无需考虑也不能考虑。
这种做法可能会在个案上损害了公平正义,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但在制度层面上,是一种讲程序和讲规则,通过程序和规则对公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避免公权力以公平正义之名而不讲程序,不讲规则。只有都讲程序和规则,人们才会知道自己的行为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才会有安全感,而不用担心朝令夕改,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