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变“敌人”,敏感雷区你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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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到医院看病,找熟人托关系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发生病情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该挂什么科,而是考虑在医院里有没有认识的医生。门诊有熟人能够省掉排队的时间,还可以更方便的和医生沟通,住院能够快速的有正规的床位,做手术可以有高技术的医生主刀...找熟人看病,患者从就诊到检查化验,一路绿灯。而作为“熟人”,医生却往往因为是关系号、人情号,办挂号、病历等手续时不齐全,该做的检查不做,甚至不办理正规的缴费手续,导致诊断依据不足,没有正规的医学影像或检查报告,一旦发生误诊、漏诊等后果,“找熟人”“托关系”就成为了医患矛盾的导火索,进而产生医疗纠纷。

不管是对于患者还是对于医院,“熟人看病”均存在一定的风险,举两个例子:

案例一  

找熟人看病,省了挂号费却吃了大亏

2011年8月11日,患者谢某因摔伤右肘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因患者与医生是熟人,医生遂套用其他患者的名字给患者右肘部照了DR片,并带去医院骨科治疗。骨科医生查看DR片后对患者右肘部进行了石膏外固定处理。后患者复诊,医生拆下了原告右臂处的石膏,又套用其他患者的名字给原告右肘照了DR片。整个治疗过程中,患者未住院,也没有在该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资料。拆除石膏后,原告的右肘呈弯曲状,不能伸直,经市医院诊断为:1、右肱骨骨折;2、右肘关节半脱位。后患者谢某将当地医院诉至法院。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患方首先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的患者谢某由于是找熟人到医院治疗,整个过程均没有门诊病历材料,同时又没有住院,更没有在医院建立病历档案。而作为原告方,谢某无法提供由其保管的门诊病历材料,必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例二  

给熟人看病,省了流程却赔了信任

患者李某,因“咳嗽伴胸闷一周,加重12小时”送到某县人民医院急诊。急诊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期伴呼吸功能衰竭”,需要手术治疗。该医生因与患者是多年朋友,并没有让其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只和其中的一个子女口头说了一下病情。后患者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患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双方是朋友关系,医生对诊疗行为的规范掉以轻心,最终发生了这样的后果,医生有苦说不出,只能赔偿了事。

在国内人情社会,办事找关系早已成为普遍的现象,熟人看病也是许多医护人员避免不了的,如何避开熟人看病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一、熟人关系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1、简化常规医疗诊断流程

熟人找到医生后碍于情面或者图省事,往往会不填写门诊病历等资料,一些需要签字的手续没有签字,不出问题一切相安无事,一旦出现意外,没有达到患者的预期效果,就会导致医疗纠纷。对于医护人员来讲,“熟人”患者更应该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相关的诊疗手续按照医疗规则进行,许多“熟人”引起的医疗纠纷大多数是因为告知不到位,诊疗手续缺失,出现纠纷时口说无凭,容易处于被动局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法庭上带来败诉的风险。

2、医患沟通不到位

病人就诊正常的流程,医护人员诊断之后会出具诊疗方案,将相关的风险如实告知患者,一项手术可大可小,作为医护人员应当将情况详细告知,做不做手术选择权在于患者。但往往“熟人”医生可能会考虑到情面等因素擅作主张替患者选择病情治疗方案,不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选择方案,一些相关的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到位,极易产生纠纷。

二、如何防范熟人关系发生医疗纠纷

1、严格遵循医疗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

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的诊疗服务制度包括告知、接诊等服务流程并切实的监督落实到位。大多数医疗机构都有一套自己的诊疗制度,但是实施的效果因院而异,如果有了相关制度而不去实施,制度就仅仅成为一个摆设。熟人托关系来看病,医务人员首先应当坚持医院的就诊原则,告知患者严格按照就诊制度进行就诊,即使与患者关系亲近,也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及时完善病历材料,注意告知义务及注意义务的妥善履行,没有意外发生则已,但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比如案例二所示,医院也不会因为诊疗记录欠规范而委屈地承担了赔偿责任。

2、注重服务态度,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患者找熟人看病的心理,是想得到比一般患者更贴心、周到的服务,让自己的治疗更有保证。这种内心的优越感归纳起来表现为:医护人员对患者会有更多的关心和问候,尽可能的满足一些非原则性问题,同时经治医生也能够在言语及肢体、行为上给予患者更多的内心满足,态度也会客气很多。这种贴心的服务体验,也是让患者依赖上”熟人“看病的原因之一。从这个方面讲,倘若医疗机构都能坚持以人为本,医务人员都能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那么就可以建立起一个和谐信任的医患关系,减少看病“找熟人”“托关系”的现象,也让医务人员不再左右为难。

找熟人看病,大多是基于一种“信赖”,而这种“信赖”无非就是为了诊断更明确,减少就诊流程,希望花最少的钱得到最好的诊疗。而该现象中最大的隐患在于违反了正常的诊疗流程,一旦出现任何问题,白脸变黑脸,不仅亲友之间的信任关系荡然无存,而且由于证据不足有苦也说不出,激化了医患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患者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医生也应当对自己的诊疗行为负责,不能因为熟人之间的信任就打破正常的诊疗秩序,否则都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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