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加班中的法律问题,医生们都过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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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生与医院之间的关系受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首先要确定医生与医院建立的关系到底是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是,受劳动法调整,如不是,则不受劳动法调整。
公立医院编制外的医生、个体诊所与所雇佣的医生之间所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与医院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编制内医生的劳动权益受什么法律调整?
编制内医生的劳动权益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人事法律法规的调整,上至卫计委直属的特大型三级甲等医院,下至乡村卫生所,只要其所属医生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则医生与医院建立的就是事业编制法律关系,其劳动权益受人事法律法规的调整。
另外,尚有少部分包括院长在内医院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其受国家行政部门委托从事公务,受《公务员法》的调整。
三、关于医务人员工作时间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作时间方面的规定全国是统一的,目前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说明
3、劳动部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4、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是原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用人单位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像医院这种不能执行国家统一工作和休息时间的特殊单位,可以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在未获批准实行的情况下,仍应遵守标准工时制度,但可以采用轮班方式,灵活安排每周的休息日。
四、涉及医务人员加班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公务员法》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五、医生加班是否享有加班费?
实践中由于医院工作繁忙,医院对医务人员的加班补休往往停留在纸上,难以实际兑现。在医生补休未能兑现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加班的医务人员发放加班工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因此医务人员有权要求医院支付加班工资。
六、医院无理强制医务人员加班怎么办?
医院承担救死扶伤的神圣义务,医务人员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务人员不可能因为到了下班时间就把做到一半的手术停止,也不可能因为到了下班时间就停止抢救患者。行业特点决定了医院加班普遍存在且医务人员不能拒绝加班,但是医院安排医生加班后应当保障医生的休息权,不得无理强制要求医生加班。否则医生可以拒绝加班,同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医生与医院之间因工作时间等问题发生争议如何运用法律维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无论是编制内的医生还是编制外的医生,均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仲裁院)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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