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筹划”,略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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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似玉姑娘给我看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股这样一则通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与利润表利润总额不相符”。
我问她是怎么回事。似玉说她也是半路接手的,按以前的负责人告诉她的操作方式做的。
就是他们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研发费用要加计扣除。但这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允许扣除,只能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做。
这样子一来,只为他们平常对各种费用、发票把握比较严格,汇算清缴时就会产生退税。一来企业规模不大,发展需要资金;二来办退税的手续,企业觉得比较繁琐。
所以呢,交接工作的时候,那位要离职的负责人就告诉似玉,平时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把研发费用要加计扣除的75%计算出来,直接填在预缴申报表第2行“营业成本”里。这样子,年度汇算清缴时,就不会因为这一块产生退税了。
嗯?貌似不错的办法哦。可是,这样做,真的好吗?
但是,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电子税务局要求在纳税申报时要先填报财务报表,现在就出来了这么件事情。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预缴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5行“不征税收入”-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第7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但是,在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表说明中,明确写有“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第24至28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