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外卖小哥向陌生祖孙砸石头,寻衅滋事 !

2021年10月15日下午晚高峰时段,一名骑电动车自行车的美团小哥连续3次捡起路边的石头砸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老年妇女和其六七岁的孙子。其中一次,小哥是从身后砸向这对祖孙,另一次是在两辆车并排时投掷,还有一次更是专门迎面骑上去扔掷。

在祖孙俩报警后,民警通过侦查很快锁定嫌疑男子高某,并于10月18日8时许在高某住所将其抓获。经审讯,高某交代称,自己在一个路口与这对祖孙差点相撞,双方发生了口角。在祖孙俩离开后,高某仍气愤难消,特别是联想起自己曾发生过类似的交通事故,更加气愤,便顺手捡起了路边的石头追逐投掷。砸了三次后,高某才骑车离开。高某自以为这是桩小事,没想到,警察却找上了门。目前,违法嫌疑人高某已被松江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裁量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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