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被迫发生性关系,双方均非自愿,算不算强奸罪?

【案情】

嫌疑人贾某偷偷溜到了一家公司,正好遇到了加班的小明和小美,贾某对二人实施了抢劫。抢劫过后贾某感觉还不过瘾,便心生邪念,要求同事关系的小明和小美发生性关系,遭到了小明和小美的拒绝,贾某便持刀以死威胁,强迫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案情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供普法解析所用。

【解析】

首先贾某在本案中,认定为抢劫罪,是毫无疑问的。那么究竟谁犯了强奸罪呢?

贾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强奸行为,但是他利用刀具强迫小明和小美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小明是贾某的犯罪工具,在行为上违背了小美的意愿,达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贾某属于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贾某强迫两人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既遂。

被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能不能认定强奸罪呢?

贾某持刀威胁小明,此时小明的状态已经没有了自由(包括身体和意志),因为如果不服从,有可能就有生命危险。小明实际上是作为受害者,被迫与小美发生性关系,小明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应该算是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贾某中途要求两人停止发生关系,但是小明仍然积极主动的继续进行,小明就很可能涉嫌强奸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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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智囊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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