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去公司上班,工资8000块,还要交个税吗?
17个回答 退休后再去公司上班,工资8000块,还要交个税吗? 金典财税 安徽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回答 金典财税 安徽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09-15 15:29 关注退休后再去公司上班,取得8000元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如何缴?今天我举一个例子,把这个问题一次全部讲清楚。
老张原为某公司高级工程师,退休后每月养老金4600元。退休之后,马上有公司找到老张,拟聘请他任技术总监,答应每月给他待遇8000元。谈妥之后,双方签订了二年期的协议书。约定老张与其他职工一样,每周工作5天半。老张的待遇是每月8000元人民币。这种情况下老张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首先,老张每月养老金4600元,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其次,新公司支付给老张每月8000元的工资,是需要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这个又要区分两种情况:1、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对此又作出了收下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因为老张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所以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老张已经退休了,不存在缴纳社保、公积金等问题,每月收入8000元,全年收入96000元,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96000*10%-2520=7080元。当然,以上是简化计算。如果老张有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比如:房贷、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可以予以扣除的。可以选择由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这个可以自主选择。
2、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老张退休之后,一些企业闻风而至,但不请老张坐班,有问题需要处理时再请老张过去,每次付给老张几千或上万元不等的费用。这种情况下,老张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的做法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也就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说得简单一下,单位临时找你干完一项或几项指定的任务,支付给你报酬,事情就结束了,双方不存在其他关系。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其因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与任职单位无关),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角度看,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同属于综合所得,尽管在平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预缴的税款不一致,但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两者需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多退少缴,所以对个人所得税年度的结果并没有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