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和不劝分:中国人在德离婚,财务判决的两个例子

最近正好八卦来两对在德国的中国夫妻离婚的财务方面处理情况,觉得对照一下很有意思,给大家参考一下:
1
协议离婚
婚姻时间: 6年(其中分居1年),无子女,男方女方均全职工作,女方收入大约为男方的一半。
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公证协议)
协议内容:双方没有重新分割养老保险,女方放弃向男方要求分居和婚后抚养费,男方转让国内某城市一处房产给女方(价值18万欧,系男方婚前购买),德国房产(婚后共同购买,价值30万欧,有约12万贷款未还清)归男方。其余婚内积累现金股票资产双方平分。
离婚耗时:1年整
离婚费用:公证费,律师费,法院费用,平均每人3000欧。
2
法院判决离婚(以德国法为依据)
婚姻时间:7年6个月(其中分居3年3个月,分居1年3个月后起诉离婚,离婚诉讼持续2年),有一孩,6岁。男方全职,女方生孩后每周工作18小时。女方收入约是男方的五分之一。女方承担主要抚养小孩责任。
离婚方式:起诉离婚。(最终经法官及律师协调达成抚养费相关协议)
协议内容:养老保险按照双方婚姻内相关时期(从结婚日到离婚起诉日)双方保险额对半分,经过计算男方的养老保险账户转让约价值2万欧元的份额给女方;双方婚内累积资产平分。分居抚养费,男方共支付3年3个月总计39000欧元;婚后抚养费,男方共需支付2年共计24000欧元;另外男方还需根据双方收入按照杜塞尔多夫表每月支付儿童抚养费(300-700欧元不等),直至小孩成人。
离婚耗时:3年3个月
离婚费用:律师法院费用,平均每人10000欧元
乐水鸣佩环: 长痛不如短痛,按照德国法来,对女方较为有利。
绿色的田园:有孩子比较麻烦,需要一直支付kindersunterhalt. 正常情况下,分居期一方正常支付所有费用的,不至于最后再吐出这么多,毕竟只有一个孩子而已。当然,也可能女方是过错方(虽然德国不存在过错方一说),可是男方自己心理上过不去,一直就不肯付钱,即便如此,也不能扣着不给钱啊,扣着不给钱解决不了问题,是不是?而且假设问题在女方,就越是应该长痛不如短痛,走协议,把损失减到最低。

豌豆开花: 那我明白了,你的意思是例二里那个男的交的分居期抚养费应该是被法院判罚的是吧,我觉得可能是楼主没写清楚吧,那个39000欧应该是男方一共支付掉的,包括已经支付的,而不一定是判决时一次性支付。以他们的分居时间之长,只要女方一请律师,肯定第一件事就是要求支付分居抚养费,男方如果拖延拒付律师肯定会马上申请强制执行。所以我觉得单凭那一句看不出男方是否在财务方面斤斤计较了。楼主如果能说明一下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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