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享茂称被前妻逼迫自杀 翟欣欣不仅会被判刑还要返还财产?

最近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因婚姻家庭纠纷,写下遗书自杀,称自己遭遇前妻的骗婚与勒索,不堪重负离开人世。

苏享茂与翟欣欣是网络相亲平台认识的,二人6月7日结婚,7月18日离婚,婚姻仅仅维持了42天。40多天,苏享茂共花费了1300万元,平均每天为翟欣欣支付30多万。

前妻翟某某通过以下两点要挟自己:1、以举报苏享茂个人漏税行为相要挟。2、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翟某某舅舅刘某某在公安局工作。翟某某用这两点威胁苏享茂,称要让其产品下架、倾家荡产,并且索要1000万、三亚的房子。

聊天截图显示,翟某某要求苏享茂给自己1000万“精神损失赔偿费”和三亚的房子,不然就走“正规渠道”。但由于苏享茂并没有那么多钱,于是翟某某要求他先将660万汇款给自己,剩下的打成欠条,之后可以协议离婚。

签署日期为7月18日的离婚协议写明,男方需无条件将海南房产过户女方,否则支付300万赔偿;此外,男方无条件支付女方1000万补偿,已付清660万钱款,余款340万需要在120天内付清,否则每天利息10万元。

苏享茂称,随后翟某某电话骚扰以及带人骚扰自己,还威胁不给钱将会把自己关进监狱,自己被逼选择轻生解决。

苏享茂称翟欣欣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也是结婚一个月即离婚,离婚时向对方索要分手费20万。

鉴于苏享茂与翟欣欣婚姻关系期间的种种异常表现,以及翟欣欣两次婚姻时间短暂,均向对方索要财物,有人网友认为翟欣欣可能属于职业的骗婚。

翟方否认了“骗婚集团”的说法,对于此前向苏享茂索要一千万一事,是因为“翟欣欣不想再婚,所以提出要一千万拿回去和父母生活、养老,这一千万是在离婚协议中写好的,是双方共同达成协议的,最终她收到了660万。”

翟欣欣的行为是否属于骗婚或者是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苏享茂的死,翟欣欣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房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

擅长:婚姻、继承、侵权、房地产、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事务。

方弘:翟欣欣是否属于骗婚?

谭瑛律师:首先,骗婚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民间的骗婚是所有不以结婚为目的,仅仅利用结婚的合法形式骗取对方财产和感情的行为。现实生活中,骗婚的历史早已有之。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比较常见的。以介绍对象的名义在婚姻过程中骗取钱财。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高额的彩礼,有的甚至是领取结婚证,同时要求高额的彩礼。等拿到了结婚证,人就消失了。这是一种比较传统的骗婚方式。

通常被骗的对象是找对象困难的年轻人。利用对方比较着急成婚的心态索要高额彩礼、聘礼或昂贵的首饰。有些在结婚前、有些在结婚后寻找机会,突然消失。

第二种情况也比较常见。一方经常虚构自己光鲜华丽的身份,通常虚构自己是军官、政府官员或者是华侨富商光鲜的身份和另一方来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骗财、骗色。

第三种情况随着现在拆迁比较多的情况涌现出来的骗婚。这一类型的骗婚呈现有组织性、团伙作案的形式。给拆迁地区的老光棍或者是年龄比较大的人介绍对象。这种比较隐蔽。和对方履行结婚手续,共同生活,甚至生活时间还比较长。然而,一旦拆迁款到位以后,就以感情破裂为由来离婚。在离婚的时候骗取拆迁补偿款。

综合以上三种骗婚的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是根据具体情节,可能会涉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一种情形,是为了占有受害人钱财,如果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构成诈骗罪。

对于第二种情形,冒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钱财或者感情的,有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这个罪名专门针对冒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形。

第三种关于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情形。这种情形追究犯罪可能有点难。因为很多人是长期共同生活,很难判定这个婚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一般是通过民事途径来处理。

综合以上的几种方式,具体到本案来讲,我个人觉得翟欣欣不构成骗婚。

因为,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两人是自觉自愿登记结婚的。从表述来看,她也没有利用结婚来索取高额的财物。她是在最后离婚的时候,要求高额的赔偿。所以,这种情况和这个骗婚表现还是不太吻合。

方弘:翟欣欣和苏享茂要钱是因为苏享茂的把柄在她手里。如果苏享茂不给她一千万和三亚的房产,她就要举报苏享茂偷税以及非法经营。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谭瑛律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威胁一般是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所谓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而威胁和要挟的结果都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数额较大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这就是敲诈勒索罪。

从案情表述来讲,我个人认为,翟欣欣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翟欣欣和苏享茂离婚,她索要高额赔偿的基础是什么?翟欣欣要举报苏享茂涉嫌偷税和网络电话的非法经营。同时她还宣称说自己的舅舅是警察,可以让苏享茂倾家荡产。

如果翟欣欣确实是实施了这样的行为,足以对苏享茂产生足够大的威慑力,导致苏享茂丧失了面对生活的勇气,导致自杀的后果。我觉得,如果案情表述属实,翟欣欣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的积极要件的,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方弘:如果离婚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同时,苏享茂也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给了翟欣欣三亚的房产和660万,这个钱能要回来吗?

谭瑛律师:离婚协议一般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

如果苏享茂的家人能够有证据支撑苏享茂是受胁迫的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这份离婚协意书,苏享茂的家人是可以代为申请法院撤销的。

如果撤销了,那么苏享茂付给翟欣欣的钱财是应该要求返还的,翟欣欣也负有返还的义务。

方弘:苏享茂已死,死无对证。虽然留下了遗言,但是,这种情况,会不会妨碍家人追究翟欣欣的责任?

谭瑛律师:我觉得不妨碍。分两方面来看。

首先,翟欣欣构不构成刑事犯罪,苏享茂的家人作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以后,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翟欣欣涉嫌犯罪,可能就要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最后由法院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刑事责任无法追究,民事责任方面,作为苏享茂的法定继承人,他的父母可以翟欣欣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返还获得的660万。

我觉得这两种途径应该都是可以达到维权的目的的。

对于苏享茂的死,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翟欣欣该不该承担责任?我觉得不论在什么时候,生命是最可贵的。我们每一个人在任何时候,我个人认为,都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

苏享茂即便是受到翟欣欣的威胁、要挟或敲诈勒索,他也还是有其他途径可以选择,并不必然得要放弃自己的生命。所以,在他死亡的这方面,他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民事角度人来讲,如果最后能认定是因为翟欣欣的威胁和要挟,导致苏享茂自杀。那么,翟欣欣也要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翟欣欣已经涉嫌犯罪了,法院对她判处刑法了,翟欣欣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也就相当于对苏享茂的死亡承担责任。

方弘:抓着前夫的把柄,索要巨额的赔偿。我想无论理由是什么,这种做法都是不厚道的甚至说是恶毒的。俗话说,男人找到什么样的老婆,就决定他有什么样的命运。这句话等苏享茂醒悟过来,已是为时已晚。

所以,找另一半还是要擦亮眼睛。

永远记住:金钱不会换来爱情,却会招来无端之祸。

而作为苏享茂即使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事情并没有达到无法解决的地步。

如果他咨询下法律专业人士,或许他会发现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达到那么严重的程度,也就不会自杀。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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