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微信群善意提醒 被公司索赔46万!
今年3月,一名学员称没时间继续练车,不想学了,问是否可以退费。此前,因驾校体制改革,大约一周时间学员都练不了车。
考虑到该学员只练了两次车,姜汉认为应当退费,便请示了驾校领导,得到领导同意后,姜汉在车友会的微信群中发消息:“驾校有份协议不能签,上面写的‘个人原因’,但这是驾校重组的原因,要全额退款。”
姜汉对记者解释,签了这份协议就意味着学员承认是因个人原因申请退款,这样就拿不到全部退款,因此自己就想给学员提个醒。
没想到,这一提醒引发300多名学员要求退费。驾校遂状告姜汉要求解除《经营合作合同》,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和名誉损失20万元。
接到法院传票时,姜汉非常吃惊。他认为,其他学员要求退费,学校应当依照双方签订合同,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原则处理,与自己无关。
驾校一方则主张,姜汉既然是公司员工,就应当遵守驾校规章制度,其在微信群发布的言论有损企业经营形象,已造成不良后果,他应当被辞退并赔偿驾校损失。
来源:央视网
嘉宾:詹晴洲律师
昆明市十佳律师
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驾校认为,300名学员的退费是姜汉造成的,因此要赔偿26万的经济损失。您认为姜汉要赔吗?
詹晴洲律师:本案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姜汉发表言论是否是造成学员退费的根本原因?
第二,姜汉的言论是否对驾校的名誉造成了损失?
首先,姜汉发表的言论是真实的。他在发表言论时说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判断,他的看法和判断并没有造成驾校整体社会评价降低。
所以,我认为姜汉不应该承担学员退费造成的损失。其次,姜汉也不应当承担驾校名誉的损失。
方弘:驾校认为,如果姜汉不说这段言论,其他人就不会退费。姜汉作为驾校的一名员工并没有考虑公司的利益。公司在短时间内退了大额学费,这样是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驾校因此将姜汉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詹晴洲律师: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姜汉如果要对驾校进行赔偿,一定具有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几个要素: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造成了损害后果。
第三,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指姜汉发表的言论即使不是造成退费的唯一原因,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原因。
本案学生退款并不是因为姜汉发表的言论而退款。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果对驾校培训满意,就不可能会选择退款。因为,学员退了款也肯定重新找一家驾校交钱继续学习。这种选择是不经济的。
驾校辞退姜汉合法吗?
首先,驾校与姜汉签订经营合作合同,并不是法律上的雇佣或者劳动关系。
其次,即使姜汉与驾校建立劳动关系,驾校辞退姜汉的条件是不允许的。
就如之前所说,姜汉言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驾校不应当以姜汉发表不实言论辞退姜汉。
方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汉并没有煽动性言论,造成驾校损失无证据支持。关于300多名学员退费一事,系自身原因退学,并就学费问题与驾校达成一致,不能证明退费与姜汉言论有因果关系,对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大概只能发到4月,大家早做准备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崇伟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信息。老板得知后,以其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经过一裁两审,法院终审判决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
为什么本案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
詹晴洲律师:两个案子是完全不同的。姜汉发表的言论是客观、属实的。但第二个案例中的发言是员工自己主观上的描述并且与事实不符。这对公司的声誉、经营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所以,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综合来说,某科技公司辞退员工合法的原因是:
第一,员工言论不真实,具有违法性。
第二,员工的言论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方弘:现在网上言论覆盖面广、传播快。所以,即使在自己朋友圈也可能被放大,侵害到他人利益。我们日常发表言论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詹晴洲律师:首先,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微博、微信等各种公开渠道发表信息都必须符合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真实,不能杜撰、虚构、造谣或者为了吸引眼球满足自己的私欲而炒作。
例如,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对劳动者造成了影响,劳动者因此发表言论是人之常情。比如:“今天迟到被老板扣了200元,我认为迟到扣200元太多了,不符合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这个言论是不应当受到任何处罚的。
相反,今天明明迟到了,但你说因为特殊原因或者老板看我不爽扣了100元。这样的言论就不满足真实性并且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每一位公民在发表自己的言论时候一定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对个人、公司进行评价的权利,甚至可以发表批评、谴责的言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些言论不应当受到追诉。《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
如果仅仅是看法、个人要求、情绪的宣泄,我们应该容忍,是不应追究劳动者责任的。
最后,一旦做了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承担后果。所以,希望大家发表言论前一定要认真思考,是否满足真实性,是否只是日常工作的情绪发泄,还是已经上升到虚构、虚假评价甚至恶意侮辱。
方弘:沈阳市审理这个类型的法官郑红说:“自己在工作中遇到过很多因为微信群等言论最后被解雇。”
提醒:对自己的言论把好关,否则有可能丢了饭碗,甚至遭受索赔和追究刑责!
嘉宾:詹晴洲律师
昆明市十佳律师
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