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答复:地方性法规无权设立犯罪、刑罚与仲裁、诉讼事项,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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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答复:地方性法规无权设立犯罪、刑罚与仲裁、诉讼事项,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通过、2015年3月15日修正)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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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不宜制定惩治偷盗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1年11月11日口头答复某省人大法制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凡属于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制定惩治偷盗条例实际是对刑法、治安处罚条例的补充和解释,不宜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2.【地方性法规不得设立假释保证金或保外就医保证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0年7月13日书面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犯罪和刑罚、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刑事诉讼法对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条件和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未规定被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的人要交纳保证金。地方性法规不得对假释保证金和保外就医保证金作出规定。
3.【地方无权就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4年10月22日书面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仲裁制度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因此,地方性法规不能规定仲裁制度。从该市草拟的“人事争议处理条例”的内容来看,该条例规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超出了立法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6年11月1日,就地方性法规能否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一裁终局等作出规定问题,书面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仲裁制度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因此,地方性法规不能规定仲裁制度。
4.【地方法检两院无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宜作为提案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8年9月1日书面答复某自治区人大法制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第六十八条第一款(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组织法关于提案主体的规定中没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时,立法法规定诉讼制度是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这方面的事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因此,它们不宜作为提案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