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51期』申报退税率与退税率文库中不符?

退税问答

本栏目由慧税学院独家赞助,每期问答内容由出口退税领域资深专家编辑整理,为广大出口企业工作者解答系统操作和退税实务问题。每周二、周四龙小慧将会准时与大家见面!

问:

申报出口退税时,数据自检时出现如下提示,应该怎么办呢?

最近有很多学员提出了这个问题:数据自检时提示商品的申报退税率(16%)与退税率文库中规定的退税率(13%)不符,首先一起回顾一下39号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①“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②“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③“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注意划线位置,执行时间是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的。

图中出现疑点的外贸企业的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是今年7月份,进货发票是2018年12月份,在判断是否属于过渡期时应按照出口日期作为标准。很明显,它已经不属于过渡期范围内了,因此,退税率只能按照13%申报。修改后就不会出现此类疑点。

作为外贸企业,由于他的发票是2018年12月采购的,修改后会出现如图提示。这时候暂时忽略疑点,正式申报,跟所在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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