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96期』生产企业退税申报常见高频问题汇总
1问:生产企业在明细录入完成保存时提示“出口日期与所属期年份不同”,怎么处理?
答:所属期使用2020年度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度的,该提示为系统正常提醒,正常保存数据即可。
2问:生产企业申报所属期如何填写?
答: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当前所属期应与增值税申报所属期一致。
例子:某生产企业2020年3月5日需要做免抵退税申报,其所属期应填写为202002。
如果是在当月申报期结束至次月申报期前进入申报系统时,比如,3月30日登陆,此时是要在2020年4月份进行申报,因此要用202003作为所属期。
登陆时填写所属期后,在录入出口明细时会默认为这个所属期,如有问题可以手动修改。
3问:生产企业的出口明细数据已经录入完成,汇总表应该怎样录入呢?
答:首先,汇总表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根据申报的明细表等数据自动生成的汇总申报表。建议将所有的明细表录入后并且确认明细申报数据后再录入本表,否则计算结果不准确,系统将检测有关明细表是否录入并是否已做申报。若报表与实际情况不符,在保证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无误的情况下,删除已生成的汇总表,点击“增加”“回车”,填写对应数据系统重新生成新的汇总表。
具体录入步骤
(1)填写退税汇总计算。
这里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企业每个月都有申报。这种情况下,纳税表出口销售累加及不得抵扣累加填写的都是当期所属期的数据就可以。比如所属期是201911,这里就填写增值税申报表201911所属期里的数据就可以。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是非连续申报的,比如,8月份(201907所属期)申报后,中间没有申报,直到12月份(201911所属期)有业务后再次申报,此时的这两个累加值填写要注意。
①纳税表出口销售累加值:201908+201909+201910+201911四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销售累加之和。
②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值:201908+201909+201910+201911四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累加之和。
③期末留底:填写201911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底税额。
(2)确定后,敲回车,生成汇总表数据,同时自动生成附表。
4问:生产企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怎么填?
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5问:生产企业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出口退(免)税时,有一定的顺序吗?
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要注意,需要先申报增值税,后申报出口退(免)税。
6问:录入出口明细数据确认时提示“尚未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请先进行备案申报”,这是什么原因?
答:这是因为在录入出口明细数据时,在“进料登记册号”处录入数据引起的。对于未有进料加工业务的,此处不能录入任何数据,检查一下把该处的数据删除即可。如果是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需要先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然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7问: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手册核销的办理时限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要求,“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建议及早申报。
8问:冲减出口明细应如何操作?
答:当生产企业出现前期录入的出口明细记录发生错误,需要在当期进行调整,或者当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以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等情况,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需要在当期进行负数冲减时,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生成出口货物负数冲减明细”模块生成相应的冲减记录。
9问: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不是FOB价
答:出口明细录入时需要录入FOB价,但是有时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并不是FOB价,而是其他成交方式,比如常见的CIF,这种情况就需要大家计算出对应的FOB价进行申报。
FOB=CIF-运费-保险费
当一张报关单上有多条数据时,怎么计算每一条的FOB价呢?
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下方公式计算每一项的FOB价。
各自的FOB价=总FOB/总CIF*各自的CIF价
总FOB=总CIF-运费-保费
10问:生产企业本月没有可申报的退税,如何做零申报呢?
答:根据2018年第16号公告要求,生产企业没有业务不需再做零申报。但是部分地区可能有具体的要求,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