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之认定概要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换言之,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司法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并非都很明显,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四个特征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恰当评价其社会危害性,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1、组织特征。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控制、管理形态,反映了其成员的组合方式及内在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通过其内部的“组织性”,有效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组织特征有如下特点:一是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其核心成员基本固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延续性。值得注意的是,若某犯罪组织在较长时间内有组织地持续实施犯罪,不管内部成员如何变动,因其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力与破坏力仍得到持续体现,亦应认定为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二是层级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级以上的划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了较为明确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一般成员的层级结构。三是规模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较多,一般在10人以上,但不能简单“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机械的限定在10人以上。

2、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依托的,其必然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经济特征有如下特点:一是经济来源的多样性。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或者以合法经营为掩护的。一般在原始积累阶段往往以违法犯罪为主,羽翼渐丰后,往往以合法经营为掩护,通过各种经济犯罪手段非法获利,当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的合法经营收入。二是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能机械的对其经济实力数量或规模设定数值标准,只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以支持其组织活动即可。此处的组织活动,一般是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与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相关的一切活动。

3、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有如下特点:一是行为的组织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由组织成员为贯彻组织意志、维护组织利益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共同实施,体现的是组织意志,而非其成员个人意志。二是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包括暴力、威胁、贿赂、欺骗、敲诈等多种形式,有的还采取各种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还有的采取“软暴力”犯罪手段,比如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聚众等情形,以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三是持续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而非一两次了事,否则,也就谈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了。

4、非法控制特征。黑社会组织是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正是在对社会非法控制这一点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的关键所在。一般犯罪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单纯地实施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具有互动性。因此,非法控制社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的关键所在。非法控制特征有如下特点:一是在非法控制手段上,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进行非法控制,亦即直接对抗公权力或间接对抗公权力。二是在非法控制范围或对象上,形成“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规模,具体要根据当地经济、地域、民情等情况科学把握,切记生搬硬套。三是在危害程度上,要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这里的“重大影响”, 应当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操控、左右、支配这些区域或行业, 能够产生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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