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机构之间对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内容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原第37条修改得来的,主要的修改内容是第二款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之间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的共享。

我们知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正在推行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其主要目的是强化重大危险源管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由于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工业门类比较多,完全依靠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发挥主管部门的能量同时进行监管,这一次修订又体现了这一点。

然而分散在各个有关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仍然有可能存在遗漏,或者是监管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作为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同样应当了解相关的信息,因此推动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的共享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推动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常态化,才能更好的管好重大危险源。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同时进行监管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0)

相关推荐